法律上:斑馬線上的單車, 算人還是算車?


常看到有人騎單車過馬路時, 是看行人穿越道的綠燈, 這時單車是騎乘中, 也正好在斑馬線上,

若與紅燈許可右轉燈號的汽機車擦撞! 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麻煩講解一下~

若是算人, 那沒啥廢話右轉車輛沒有禮讓行人

若是算車, 有勞高手解答,

謝謝~

文章關鍵字
ryanx wrote:
常看到有人騎單車...(恕刪)

台北自行車道越過馬路部分也是劃人行道捏
騎車算車
牽車算人吧
我承認我是來亂低
請教有關方面高手幫忙解答
單車騎天涯,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車單人不單~~單車●頑童
用騎的過斑馬線是違規的

所以比較理虧
那如果是騎斑馬線旁邊的柏油路呢?

就是很靠近線卻沒壓到線的路
archcat wrote:
那如果是騎斑馬線旁邊...(恕刪)


引自三樓的理論,那就是逆向行駛了.......


回正題
通常是拆開來審理,既使判他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上,主要的責任判定並不於此 但並非沒有影響,關於這類交通工具(ex.腳踏車,滑板車,有動力的腳踏車等等.....)規範是非常模糊的
目前的規定還是速人(素人...色)走很快的行人喔!

所以說想騎哪就騎哪,不過小弟會建議還是遵守一下遊戲規則,

因為目前小弟很享受這樣的福利,當然禮讓行人是第一優先,

發生事故就準備變賣家當重點是怕會影響將來的規定變成罪人

樓主的案例,不是聽說大車撞小車,大車一定敗訴嗎?何況是撞到素人
法律這東西,真的是知法的玩法,不懂的只能被法官檢查官千著鼻子走,上次看到新聞,摩托車停紅燈,後方一台機車煞車失靈,擦撞前方停紅燈騎士後撞安全島死亡,停紅燈騎士被檢查官依過失致死上訴,台灣的法律
自行車在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裡明載是"慢車"
慢車上人行道是違規的!

但是下車用牽的,就是行人!

就這麼簡單
單車是騎乘在斑馬線上,與紅燈許可右轉燈號的汽機車擦撞!

單車是以違規行駛斑馬線課罰

紅燈右轉的汽機車只能就沒有禮讓行人因而肇事課罰,及負責賠償責任

兩者沒有互為影響之因果關係~汽車駕駛人不可以此主張權利,減低或免除肇事責任

實際的判例......汽車(我同事)罰的較重!!

舉例..
若汽車撞了騎士沒戴安全帽的機車,也不能主張因騎士違規未戴安全帽要分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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