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專任約』與『一般約』有何不同 ?5個你該注意的細節(詳文請按左)
一、[專任約]:
就是屋主將物件只給一家仲介公司專賣。屋主與仲介公司簽訂所謂的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
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由該房仲公司專門銷售該物件(屋主自售也算違約)。
優點:1.對房仲公司而言,拿到專任約的物件,他們比較會用心及下成本去銷售,
比如廣告刊登(網路/報紙/DM),對於該物件有時會額外提供屋主一些免費的服務,
如室內打掃/粉刷等。
2.聯絡窗口單一,加上物件獨家專賣,只要物件好,對於價格的堅持比較可以控制。
二、[一般約]:
就是屋主將物件給多家房仲公司銷售,誰先達到底價就成交。由於大家都可以賣,除非是
好的物件(價格優/地點佳),不然一般房仲公司,比較不願意花大量的資源在這種物件上。
優點:1.多家房仲一起銷售,物件曝光機會大。
2.可從多家仲介公司的估價中,了解房子的市場價值。
三、5個該注意的細節:
1.簽訂不動產銷售契約書-民法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為原則。
因此契約簽訂後,就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如違約就會產生損害賠償相關事情。
買賣簽約這件事,不可不慎。
2.違約賠償-----如違約,合約內有關賠償的方式,一定要看清楚再簽約。很多仲介公司
會在合約內註明如委託人單方面因素想解約需付委託總價「4%的違約金」字樣,所
以在簽專任約時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