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看不慣的有一種人~ 若真覺得餵食是對的就光明正大! 每次偷偷摸摸的..

一桶飼料提來.. 杓子挖了就往別人家屋頂(老眷村平房)上灑.. 灑完就迅速

跳上機車逃逸.. 這是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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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不管怎麼說美國的TN...(恕刪)

老外不一定做的比較好
但是台灣做的一定是更遭糕
因為台灣會亂餵的人更多
政府要立法開罰
動保團體就去抗議,因為這些人本身就很愛亂餵
有一堆偽善的人還會設定路徑每天固定繞一圈去一堆地點餵食野貓野狗
還會被貼在動保相關網站當成愛心事蹟當成英雄在吹捧
底下還會有一堆回應說,哇~好有愛心喔、哇~我要捐錢、哇~我要捐飼料
提供動保知識的動保團體本身就在誤導社會大眾
動保怎麼可能會成功?

從一開始動保講什麼大家還會去注意
到現在有人四處學狗爬四處去跪都已經無法引起社會大眾的共鳴了
為什麼?
因為動保眼裡只看到自己喜歡的貓貓狗狗
動保本身就因為自己的喜好貓狗在做錯誤的事
久而久之社會大眾就把你當成是亂源
已經有人把動保、人本、癈死歸類為三大天團

美國跟台灣的社區型態是不太一樣
但台灣的社區一樣有鳥類,貓的數量一多就影響到鳥類
鳥類一少了,植物的蟲害就變多
還有很多是平常不會去注意到的小動物或生物
而且台灣的社區人口更密集,對人造成的困擾更大
我也沒說要把城市搞到一隻貓都沒有
前面也說過因為貓的天性隱密,以前反而因此能散落在各地居住
本來是有個微妙的平衡
有人就是要故意去餵食去破壞

前面不是有人說他家環境很髒又不愛打掃所以一堆蟑螂老鼠
那幹嘛還要餵食?
就去獵食蟑螂老鼠阿
怎麼又變成台灣野貓依靠餵食的比例比美國高?
講來講去怎麼又再次自打嘴巴?

餓死一隻很可憐所以就餵
然後再生出一窩新的又快要餓死了又再餵
弄到當地人困擾受不了,就痛下殺手
讓我選擇我會選一開始餓死一隻就好




AI.3 wrote:
老外不一定做的比較好...(恕刪)


物以稀為貴,貨多不值錢 差不多就是形容這樣,不只是貓狗,就是人類和其他各種物種皆然,數量控制沒做好,很難要求別人要有大愛,這我是非常明白的。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我告訴你該怎麼辦,
跟大樓住戶說
我在什麼地方餵貓 是我的自由
如過不是在大樓的所有權範圍內(我指的所有權是整棟公寓大廈的範圍)
那是我個人的自由不甘任何人的事 如果有任何住戶或是管理委員會利用文字或是書面使用您的大名侵害你的
姓名權就告他(憲法保障你的人身自由),所以我說的 前提是 你如果是在此公寓的所有權面積範圍外 從事餵養
不可以被干涉 我真的 覺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實在是惡法 惡到不行
尤其是被人濫用的時候 這種行為必須制止

叫我研究生 wrote:
我告訴你該怎麼辦,跟...(恕刪)


可以請你說明一下為何此條例是惡法嗎? 我有興趣了解, 雖然與此主題無關.
Kimi
大哉問
謹以此篇版主所設實例,回答之:
試問開板大大在中華民國境內,受憲法所保障之人生自由權
(誠如開板大大所言,其係在大廈旁之公園旁邊餵養流浪貓)
試問是否受憲法人生自由權保障?
僅因開板大大為此公寓大廈之住戶,所以他的日常生活所做所為居然因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管理委員會之權利,即可任意侵害他的姓名權??
公寓大廈管理委院會之成立及其所擁有之權利來源,全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所授與
此條例當初係為規範台灣普遍存在之社會現象,為解決區分所有建物內各區分所有權人
間之問題(尤其是不繳管理費為大宗)所制定,但以本件實例可以看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明顯被位階較低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侵蝕,此公寓的管理委員會想必認為其所為公佈住戶姓名之行為
完全合法且有權利,但是真的如此嗎???我的基本人權會因為我住哪裡 就受有限制嗎??這真的是一個法治的台灣地區所不能想像的怪現象

可憐又可悲的台灣人 鄉民真的只能看熱鬧

請問有稍微看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媽
看完址有一個心得

難怪有人會波遊民大便

那些指責學生的人 有哪一個人把遊民帶回家的???
叫我研究生 wrote:
我告訴你該怎麼辦,
跟大樓住戶說
我在什麼地方餵貓 是我的自由
如過不是在大樓的所有權範圍內(我指的所有權是整棟公寓大廈的範圍)
那是我個人的自由不甘任何人的事 如果有任何住戶或是管理委員會利用文字或是書面使用您的大名侵害你的
姓名權就告他(憲法保障你的人身自由),所以我說的 前提是 你如果是在此公寓的所有權面積範圍外 從事餵養
不可以被干涉 我真的 覺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實在是惡法 惡到不行
尤其是被人濫用的時候 這種行為必須制止

最後一句說的很好
自由 自由 多少人以自由之名行危害他人之實
自由被人濫用時這種行為就必須制止
野貓是會動的,你餵完爽完了之後有再去管牠嗎
在公共區域對別人造成困擾竟然還能大喊自由?
自由的前提是不對別人造成困擾
要餵就帶回家養不就解決一切了?

要不然飆車族也是自由阿
酒駕也是自由阿
那這樣養豬養雞的畜農也都不用圍起來養了
就這樣豬跟雞都放養在大馬路公共區域就好了阿
都是自由阿
既然餵食是自由
那下毒是不是自由?

而且餵野貓野狗是錯誤的事情,反而是有害的
去重頭看看這十幾頁的討論
研究生?
你說的很好
板大的自由或許該受限,
但受限的法律依據絕對不會是
他所居住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或是它所住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議賦予的權利
就可以擅自公佈他的姓名 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你所舉例 飆車是自由 酒駕也是自由 沒錯是違法 但是違法的依據是什麼
是刑法有規定 試問 是因為你居住在公寓大廈 所以公寓大廈會公佈您的姓名媽??
給你壓力??? 所以縱然板大的行為應該受限 也絕對不該是這個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
以一個開會的 決議就可以制止他 您說是嗎???

ryan4825 wrote:
我最看不慣的有一種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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