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則昨天的新聞:欠稅大戶難逃催繳 追稅期限延五年我有點不懂,面對欠稅的人,政府不就是應該要追到通通繳回為止嗎? 為何還要設個期限?其用意何在??那欠稅大戶就逃跑到國外,等五年十年後回來,是否表示就通通沒事了???
該不會是資料庫設計有保留資料年限的設計每年欠稅的人很多..但很皮的一直耍賴不繳的比較少還是說一些什麼公文..多久之後就必須銷燬!?我想對於這些欠稅大戶..那種有錢還故意不繳的就直接用公權力凍結帳戶..法院強制執行直接扣款..可以吧!
超級小刀 wrote:我有點不懂,面對欠稅的人,政府不就是應該要追到通通繳回為止嗎? 為何還要設個期限?其用意何在??...(恕刪) 若沒期限,那麼那些大戶怎麼辦?大戶們很多都嘛是政商關係良好,不開個後門就不上道了~~~~又不是小老百姓,我們連想跑都沒得想~~
超級小刀 wrote:看到一則昨天的新聞:...(恕刪) 這是稅捐稽徵法規定的,時效為五年,通常屆滿前,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自96.3.5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所以托到101.3.5就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