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家裡買過保單
因被保人不在而是由家人代簽
後來發現保單有問題而想以
"非被保人親簽自始無效"來契撤
結果被業務恐嚇說那這樣算偽造文書而以繳清結案
最近看新聞某命理老師的學歷事件有提到
偽造文書的有效追溯期為5年
算算保單已經超過5年了
想確定這規定是否確實..
謝謝


文章關鍵字

fulling wrote:
之前家裡買過保單因被...(恕刪)


偽造文書有區分偽造公文書與偽造私文書..有差別
fulling wrote:
結果被業務恐嚇說那這樣算偽造文書而以繳清結案
別忘了是業務指使的
一定是業務說家人可以代簽
有刑責他也少不了一份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天天白日夢 wrote:
別忘了是業務指使的
一定是業務說家人可以代簽...(恕刪)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當時聽她這樣講就知道她是半恐嚇的
也問過其他從事保險的朋友
朋友表示公司會站在相信客戶的立場
反正只要承辦人沒有看到客戶親簽就是違規
誰主意並不是重點
只是當時是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就認賠了事
只是最近一些事跟她的態度讓人不悅
才有翻案的想法



皮很丘 wrote:
偽造文書有區分偽造公...(恕刪)


那保單應該是算是私文書吧
規定的效期如何呢?
只是基於善意而幫家人簽名於保單
是否構成偽造私文書可能要就具體個案認定
且依刑法第210條規定:
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代簽時業務如果也知道
業務可能也有些責任吧

不過依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是5年。
最重5年的刑期,追溯期只有5年?怪怪的。
我記的修正前(2006)是10年,修正後是20年。

是被保人未親簽...那就是保障無效,要保人已簽名,又付了錢。應該是保險公司主張合約無效,不返還保險費,除非你能證明是該業務的過失,很難吧。
1.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保險為私契約,刑法第二百十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參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二十年。

2.
保險法第 106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
保險法不熟,但報紙有報,保險公司以保險法第106條為理由拒賠。

3.
保險公司跟銀行的律師不是算幾位,是以團隊為單位,要有一定等級才惹的起。
如業務員有問題建議找
1.保險公司
2.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上為個人見解,有錯請指正。

每個鄉鎮區公所都設立有免費的法律諮詢部門!
您可以撥打市民專線(1999)詢問開放時段及該部門設立在何處!!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