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出現卡債新判例,,
信用卡正卡持有人逾沒繳, 雖然合約明訂正卡、附卡持有人
有連帶清償責任,但因為銀行只審查正卡持有人的財產狀況,
所以附卡不用替正卡還債。
so,
正卡對附卡有連帶清償責任,
附卡對正卡關連消費有部份責任,但不用全部連帶保證。
有卡債問題的人可留意.
而且這種判決老早就有了,比較有參考性的判決,請參照:高等法院高分院92上易字251決、台北地院96年簡上字635決。
但是這屬於實務上少數見解,簡單說就是特例,而非通例。在打官司援引這類判決,幾乎沒什麼作用...
本例,合理(對卡奴),但不合法(請參民法保證契約與連帶清償責任相關條文)。
誰有資力不是重點,重點是在<單務>還是<雙務>,契約如何寫才是重點,私法自治在合乎法律規定時,法院不得強制介入,要給予尊重。
所以先搞清楚什麼是連帶責任(效力非常強,不用想挑戰他,連帶責任也不等同於保證契約,這觀念要搞清楚),答案就很清楚了。簡單說,連帶責任,我要跟a或b,同時或先時,要全部或部分,完全決定在我。
剩下才是ab之前,內部比例分擔的問題,這跟外人無關。
同理,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雇傭人與受雇人,都有強制的連帶責任問題,其他還有很多,例:繼承等等...有興趣自己查。當然都設有除外責任,但推翻機會很低。
而銀行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上明白寫的是<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當然這部分在2010年有做了一些文字修改,但坦白說換湯不換藥>,所以答案很清楚了...
當然未成年人未婚部分,銀行本身也設有除外規定,所以已經很寬鬆了。
所以,謹慎使用信用卡才是重點,不要過度消費,怎會有卡奴存在?不該倒果為因。附卡申請人何不自己辦一張?如果資力不足辦不出來,那何必使用信用卡?辦了附卡,僅享受權利卻不想負擔義務,相信也是大家不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