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保險對象(低收入除外)如有6項所得或收入(包括租金收
入),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
日之次月底前向健保局繳納,再依同法第2條規定,扣費義務人係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
務人,故只要房客符合上述扣費義務人定義(亦即為公司行號)且房東為保險對象,即應
由房客於給付租金給房東時,從該筆租金中扣繳補充保險費給健保局。
本身有間店面~租給別人開火鍋店
這種情況下需要繳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嗎???
如果跟房客講好不要報稅不要繳二代健保費
健保局也沒有我們的合約 是不是抓不到?
健保局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未繳有罰鍰嗎?
看了健保局網站沒寫到這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