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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的 "康寧特定傷病分紅終身保險(PDA)"好嗎?
涵蓋26項特定傷病,並結合壽險功能,規劃周全
一旦罹患特定傷病,即時給付,減輕醫療負擔
豁免保險費機制,保障不終止
終身享分紅權利
最高可享5%保費折扣
註:保費折扣包含高保額折扣(100萬元(含)以上2%),自動轉帳1%,集體彙繳2%
【特定傷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惟其中癌症之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內容
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另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各以一次為限。
◎特定傷病項目
1 癌症(註) 10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19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2 心肌梗塞 11 阿爾茲海默氏症 20 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3 腦中風 12 巴金森氏症 21 脊髓灰質炎
4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13 嚴重燒燙傷 22 肝硬化
5 癱瘓 14 昏迷 23 病毒性猛爆性肝炎
6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5 運動神經元疾病 24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7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16 良性腦瘤 25 急性腦炎
8 多發性硬化症 17 再生不良性貧血 26 嚴重頭部創傷
9 心臟瓣膜手術 18 肌肉萎縮症
註:不包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
◎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
1 第一期前列腺癌
2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3 第一期膀胱癌
4 在Duke分期系統為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5 卵巢邊緣性癌症
6 在TNM分期系統為T1N0M0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7 在RAI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8 第一期何杰金病
9 原位癌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將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豁免本契約爾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一、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
二、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而不包括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或「已繳保險費總額」二者較高者,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已給付保險金後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或「已繳保險費總額」二者較高者,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已給付保險金後餘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或「已繳保險費總額」二者較高者,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已給付保險金後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享紅利分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依保險單之分紅公式(如保單條款附表六),計算保險單紅利。惟若被保險人於發放保險單紅利時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者,則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前述已給付之保險金後餘額,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倂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紅利不予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二、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三、本契約於該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惟要保人若有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申請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相關規則
投保年齡:
1. 最低投保年齡:0歲。
2. 最高投保年齡:50歲。
投保金額:
1.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 50萬元。
2. 最高累計投保金額:新臺幣 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