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大大,我知道股票放空遇到要開股東會前要強制回補,請問若沒有回補的話,結果會是怎樣?煩請告知!
融券股票被要求強制回補之依據,係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條及各證金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即融券之有價證券,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而停止過戶者,則不必回補。另依據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不得為之。
茲就上述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投資人於95年3月15日融券賣出甲上市公司股票,6月19日為甲公司股東常會開會日,停止過戶日依公司法規定提早至股東常會開會前60天(即4月21日),再從該日推算前7個營業日(停止融券賣出5天),即4月12日至4月18日為停止融券賣出期間。另從該日推算前5個營業日(停止融券買進3天),即4月14日至4月18日為停止融券買進期間。融券最後回補日為該日推算前6個營業日,即4月13日,投資人必須於此日之前依規定回補,還券了結。
按信用交易有關融券強制回補之規定,係因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除權或除息時,因融券之券源係融資而尚未賣出者所有,考量融資者之股東權行使等利益,故要求融券者必須在特定日前回補股票,以利市場正常運作。融券投資人不依期限回補者,依前揭辦法即視為違約,除證券商會處分該違約各筆之擔保品外,投資人之信用帳戶已為違約戶將不得再行融資融券買賣,並且違約後1年內或尚未結案者不得於任何一家證券商另開信用帳戶。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