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為一些事因而分居,
請教要分居多久,才可以申請離婚.


如果是女方自己把小孩帶去娘家住的,
男方在分居期間,沒有付任何的小孩費用(因為是女方自己要分居的)
如果要申請離婚.要先去法院嗎
分居不構成離婚要件喔

我一個女生朋友跟她先生分居了3年

男方不簽字...法律上她依舊是他合法妻子
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惡意遺棄下的

不履行同居義務或不履行扶養義務

由法院判決離婚看看
一年即可!!

不履行同居義務

不履行扶養義務

不履行夫妻義務

以上都可以做為向法院申請離婚的條款







沒那麼簡單的

婚姻的保障是雙向而非單方

所以要結婚就要有相當的覺醒

很多婚姻最後都變成無形的枷鎖

xx

若是想用不履行同居義務等..這方面的理由來實際達成離婚的要件在法律上是有困難的

有些法條看得到但實務上卻吃不太到

通常有關這方面來說..法院會先發函要求對方多久之內(好像半年)要去履行同居義務

但只要這半年內他回去意思一下就算有達成這法條的精神

xx

其實近年來法官勸合不勸離的家庭觀念一直在改變

只要大大能提出讓法官認為這個婚姻真的無法再繼續存在下去的必要事實

那麼也是會判離的..不過大大在已經有小孩的情況下要說服法官可能要有更具體的事證

xx

參考..

RACING150 wrote:
夫妻因為一些事因而分...(恕刪)


還有人不清楚嗎?


我來補充一下實際經驗....

要跟法院"訴請離婚"
實務上非常困難,
因為台灣法官傾向"勸和不勸離"
所以若非是嚴重問題都不會直接判決離婚。

所以,
真要藉著法院途徑離婚,
最有效的方式就只有一個"找徵信社"



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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