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在星期六下午發生的 我女朋友騎車直行經過路口 路口當時號誌是綠燈
對向車道 汽車左轉 我女朋友看到的時候已經來不急煞車,所以就撞上去了,對方也稱他們當時綠燈,OK
但是因為我女朋友車禍發生時,腳被機車壓住,所以對方把機車牽起來,所以已經破壞現場,
我接到電話大約5分鐘內就趕到現場,也採取了立刻報警的動作,之後警方就來處理了
但是星期天,我們覺得想要調閱車禍現場的路口監視器,到了警察局之後 ,我們拿著當初
交通警察開立給我們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身分證件,要詢問調閱路口監視器
的影像,但是門口值勤的警察大人,拿起來看一看之後,就說~ 喔 這個調路口監視器
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到場才可以調閱喔,就算另一方當事者沒來也是要委託人來可以調閱
當時我的就是感覺起來不太好,心裡想說那如果對方都沒來,那是不是我們永遠就不用調
畫面了?結果我越想越氣,怎麼警察大人的處理態度是如此呢?
我打了電話 110 去詢問,本來對方要我直接打電話給處理的派出所做詢問,我就直接說
我現在是要詢問 要調監視器畫面的申請方式及是否真正需要雙方當事者都親臨現場
,才能夠調閱畫面,後來接電話的警員直接去詢問巡官(他說的),巡官表示,只要是當事人
填妥申請書就可以做調閱的動作,並不需要雙方當事者都到現場,那我聽到之後 我就直接
問說~那這樣 XX派出所的員警這樣告知我,是否是想要逃避責任或是規避責任?
之後 他們就跟我留了手機然後說會再去調查後,跟我通知
我還蠻想知道,是不是因為看我們年輕像小孩子,就故意這樣處理方式,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真的實在是很糟糕的行為,身為人民保母居然如此草率處理事情,總之 我明天 有可能
會去里長那邊看看是否里長可以幫得上忙,幫助我們調閱監視器畫面,唉~
我本來想說,這人還OK,因為之前在車禍現場他們是表示,車體的問題以及
人受傷的部分,他們會負責,也沒提到說 他們車體的問題,也跟警察先生說
沒有撞得很大力,就輕輕的撞到,可是星期天下午他們來電問玩狀況後,居然是
表示那他們的車體受損的部分是不是要由我們來負責?不然他們怎麼可能負責兩
邊的受損,當下我就實在是

之後再來回答,我們這邊是有受到輕傷,腳及大腿有擦傷手關節部分也有擦傷,所以
也有去就醫及開立診斷書,想到汽車可能弄個鈑金或是甚麼的就比機車修理費用還貴,
怎麼搞得好像是我方錯誤的比較大,要賠償他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