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對於有些車主為了自己方便買東西然後就直接臨停在車道上,當場使的兩線道的車子瞬間變成一線

道,使的後方交通大塞車,

如果要檢舉這樣的危停 需要怎麼樣檢舉阿
1. 需至少由車子前後方拍二張照片, 照片需看到車號.標線(紅.黃線),且前方的照片需看得出駕駛座無人.
2. 檢附檢舉人資料, 寄至違規所在縣市的交通單位或首長信箱檢舉.

maa1685 wrote:
1. 需至少由車子前...(恕刪)


不好意思 我要檢舉的直接把車子停在車道上那種違停的,是否也要照到紅黃線

如果車上有駕駛人在車上,這樣駕駛人就無敵無法檢舉了嗎,
dubby1226 wrote:
不好意思 我要檢舉的直接把車子停在車道上那種違停的,是否也要照到紅黃線

如果車上有駕駛人在車上,這樣駕駛人就無敵無法檢舉了嗎,...(恕刪)


不是,駕駛人在車上的話就屬於「臨時停車」,依然不得併排停車,請參見以下法條。

檢舉的時候引用的法條要正確,不然不會成立的.

黃線是可以臨時停車的,所以駕駛在車上,基本上你是無法檢舉的,除非錄影3分鐘以上


所謂的臨時停車就是: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所謂的保持立即行駛就是駕駛不得離座、引擎不得熄火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maa1685 wrote:
1. 需至少由車子前...(恕刪)


注意車上有沒有人外

還要注意

車上有沒有棒球棍
車上有沒有拐杖鎖
等等......

dubby1226 wrote:
請問一下對於有些車主...(恕刪)


直接打110最快

當然...警方大多會先勸導

所以也不會開單
因為只有照片中的駕駛座上沒有人, 才能保證車子是停止狀態的 (因為照片中所有的車都是靜止的啊)
何況駕駛人在車上時, 警察來也是以驅離為主, 很少直接開單的,
所以檢舉的照片中若駕駛座有人的話, 為避免爭議, 通常警方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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