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youtu.be/B_wi-qUbXd8


路已經很小條了,非要停在路中間!
車主下車大聲講的是"可以過啊".隨即上車!
前面都被你擋住了,誰知道可不可以過!

開車可以麼沒品!他車非拋錨!
台灣馬路上的垃圾永遠不嫌少啊..............................
小成1978 wrote:
http://you...(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
該車違反第56條第1項第5款
請樓主做做好事,務必將完整影片送相關單位檢舉,

小成1978 wrote:
http://you...(恕刪)


神車神人開....
1
停這樣是怕去A到右邊嗎? 這技術也太爛了吧.....
真是丟臉!
這位開Lexus的車主真的很沒品,
不過建議樓主,這條路很小,
而您的車速也開得蠻快的,
請稍微注意一下安全。
PC Liao
還真的很沒品
不過這種人台灣還真多
自私的只顧自己
停遠一點
多走一點路
好像都要了他們的命一樣
小成1978 wrote:
路已經很小條了...(恕刪)


把這段影片投去檢舉吧
倒是樓主是被氣到還是平常都開快
這種小路看影片感覺速度不低喔...
其實


遇到這種不客氣不知羞恥的

當下報警就好了


垃圾還是要人清的

你不清永遠都在那

隨手檢舉做正義

建議你還是把影片投書到所在警察局去舉發

以洩你心中的怒氣

1. 請問這樣可以打110請警察來嗎, 因為我技術不好過不去.
2. 右邊離紅線還這麼遠不會靠右一點嗎, 白吃駕駛.
3. 看過不少開好車的人都這樣, 想停就停前後都大塞車了,他還是一動一也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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