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看上圖
日前檢舉國道胡亂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 接獲員警來電
要求一定要具名
我問: 你們網頁說明檢舉事實具體者 匿名不在此限
答: 還是要具名 我要查證你有無偽造(應是指行車紀錄)
如果被檢舉者提出異議 你要到法院作證
我問: 我怕我的名字被洩漏 我怎麼知道他是不是黑道
答: 怕 就不要檢舉
後面又補一句: 我們是警察 我們不會洩漏你的身分
請問大家有檢舉的話 會具名嗎?
已向首長信箱提出釋義

保鑣也嚇到 wrote:
.之前站上,有很多大大疾呼檢舉人不可能偽造影片,檢舉人不用上法院的理論,都被這名員警推翻了..(恕刪)
oral wrote:
這個警察是在誤導民眾吧?
看來是檢舉案件太多
以下的內容是司法院的回函,最高司法機關回覆的內容不會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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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是以交通裁決事件之舉發人,如經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有作證之必要,即應親自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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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所指的交通裁決事件之舉發人,就是開單告發的警察
送件的民眾稱之為檢舉人.....
交通違規裁決申訴,出庭作證的人就是開單的警員
別再一直說檢舉交通違規要上法庭作證
那只是說出來嚇唬檢舉人的
如果小弟說的有錯誤,麻煩請幫小弟更正
...(恕刪)
car888 wrote:
到3萬件了,真是厲害,這位網友我也認識,不過不能講他是誰,會被罵。
具名不用怕啦,現在有「個資法」保護你,警員還要領退休金呢,犯不著洩露你的
資料,而害了他自己。
換個角度來說,檢舉國道的最安全了,因為轄區內都是車,沒有酒店、舞廳……所以警員不會認識在
地的,沒有利益就沒有勾結的問題。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