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X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8XXX-XX號車輛於本轄道路涉「該車未依規定使用后霧燈」交通違規案
已於103年1月15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確認執法標準
其說明霧燈一般係指裝設於 車頭 之設備
經檢視您提供之採證影片顯示該車於車後裝設疑似為霧燈之設備
尚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之要件,若您對本案有疑義,請您不吝來電告知本案承辦人巡官XXX
我們將提供更詳盡地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新年佳節愉快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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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 
交通組巡官 XXX 敬上
連絡電話:02-255XXXX#10714
電子郵件:pa7XXX@tcpd.gov.tw


真的每個分局處理都不一樣
這啥鬼.....一線四星的巡佐不知道霧燈有分前/後?
我看要叫他把交通處罰管理條例抄個幾遍就會記起來了
這是說明了法條跟不上時代嗎?
車子有後霧燈了還在那傻里傻氣

毒薔薇 wrote:
親愛的X先生您好:有...(恕刪)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是您最好的朋友

毒薔薇 wrote:
親愛的X先生您好:有...(恕刪)


請承辦員警翻一下
原廠說明書...確認那玩意兒名稱是不是後霧燈
【 彰小孩】
後霧燈喔...有的敢開有的不敢開,看分局啦
毒薔薇 wrote:
您對本案有疑義,請您不吝來電告知本案承辦人巡官XXX
我們將提供更詳盡地說明)

我是老人 wrote:
這啥鬼.....一線四星的巡佐不知道霧燈有分前/後?
我看要叫他把交通處罰管理條例抄個幾遍就會記起來了


交通法規沒有讀透,沒辦法。

霧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一項七款 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六)霧燈(fog lamp):
1.前霧燈盞數應為二盞,左右對稱裝設;後霧燈得為一盞或二盞。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上緣不得高於近光燈之照明面上緣。
4.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
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5.後霧燈基準中心與煞 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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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霧燈也沒關係。
那就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一項二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或擅自增、減、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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