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您檢舉8XXX-XX號車輛於本轄道路涉「該車未依規定使用后霧燈」交通違規案
已於103年1月15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確認執法標準
其說明霧燈一般係指裝設於 車頭 之設備
經檢視您提供之採證影片顯示該車於車後裝設疑似為霧燈之設備
尚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之要件,若您對本案有疑義,請您不吝來電告知本案承辦人巡官XXX
我們將提供更詳盡地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新年佳節愉快
謝謝您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
交通組巡官 XXX 敬上
連絡電話:02-255XXXX#10714
電子郵件:pa7XXX@tcpd.gov.tw
真的每個分局處理都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