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有網友說有具體事實可以匿名舉發,結果我發現根本不會受理
問題是只要是跟人有關的事,我都不相信可以完全保密
話說最近上高速公路發現許多名車好像都沒有配備方向燈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3年3月13日以電子郵件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 舉交通違規案
(車號XXXX),本大隊查復如下:
(一)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該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確有明文規定,惟依據該細則第22條第1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依據上述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負有查證義務,並非僅依據檢舉違規事實明確即據以舉發,有時係為確認所檢舉之違規行為日期、時間、地點正確性等,抑或被檢舉人經舉發後提出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大隊須再次查證或法院必要時亦須傳喚檢舉人到場說明。
(二)如檢舉人未提供聯絡方式,則本大隊將 無從查證。是以依據該細則第20條規定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須敘明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影、照片)、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相關資料,本大隊請檢舉人提供姓名與聯絡方式,係為讓證據更臻完備,以為依法製單舉發及日後被檢舉人提出申訴後再次查證或法院傳喚作證之依據,故為求慎重起見,本大隊將會請檢舉人提供個資及聯絡方式經查證屬實後再予以舉發。
(三)另依據該細則第24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 對於民眾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是以本大隊對檢舉人資料均予以保密。
(四)對於您熱心檢舉本轄違規,本大隊敬表謝忱,惟因製單舉發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尚祈見諒。
(五)感謝您關心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若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詢問,感謝您的來信。
(六)承辦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承辦人:xxx
聯絡電話:(06)632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