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就說小弟不能再停在地下室了,
因為小弟的機車是停放在汽車車位上的,車位很大我的車又是POLO小車,
所以車位後面還有蠻大的空間可以停放至少兩台125機車,
但是今天管理員就說了有住戶反應不能這樣停

要停機車就要到管委會登記機車格付一個月一千元的管理費才能停

那我也就摸摸鼻子停到外面去了...
不過上樓後跟女王說了此事,女王就大發雷霆,說我們的車位是有所有權狀的,
又不是大樓共用的設施,於是要小弟去跟管委會和那未反應的住戶理論,
於是小弟就上網查了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民意論壇:
按「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約)第3條第3款、第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故停車位如為專有部分,其使用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至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之相關事宜,本署93年10月28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在案,請依函釋說明辦理。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事實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小弟看了上面的條文,似乎是有點可以停放機車的可能,但是又怕我家大樓有規定,汽車格只能停放汽車,機車就只能停機車格,那這樣當小弟跟管委會爭取會不會站不住腳呢?
想煩請各位大大給小弟一點意見,畢竟車子剛花了兩萬整理完,不想再去外面風吹日曬雨淋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