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問該條例之停車方式不依規定該規定是哪一條規定因為小弟停車停在市民大道與捷運北3出口處為了趕火車故看到停車格前方有空隙就停了結果隔天回來發現被開單了可是先前這樣的停車方式先前是收到停車單為何這次就是收到罰單而且該處無標示遵循之方向連停車格都是畫的斷斷續續的(因為車子太多)
JasonChenTW wrote:"只是方向不對"...(恕刪) 這位大大請息怒小弟是小小的機車不是汽車小弟我現在疑惑的問題是該處是一個大框框的停車格(類似汽車停車格的畫法)也沒有標示遵行之方向再加上先前這樣停放是收到停車收費單小弟已提出申訴詢問該規定是依何種條例或規定停車管理處回答說他地上一定有話箭頭(逼我大過年的過去搬全部的車採證該處無箭頭)也答不出來該規定在哪條法條(這也問過條杯杯了也不知道)所以才來問問
小弟我現在只能自力救濟了趁大過年的去把該處的機車全部搬出來(當然會搬回去)並把該處拍照用以證明所以過年期間載市民大道看到有人在搬車那應該就是小弟我了感謝Newman.Chen大大提供的連結不過該篇文章是指汽車停車之方式不知道機車的規定在何處
不過參考前面大大提供的文章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此一條文僅規定汽車並無規定機車而小弟的申訴回文中提到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該現場僅有大型框線並無先前提到之遵行之方向標誌也申訴回文也無提到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訂立特別之規定(去電停車管理工程處他也說不出來)小弟現在不滿的是要開罰單也要讓人死的瞑目明明就是停車管理工程處怠忽職守為啥要這樣表人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