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公路總局回函,解釋單車道及機車超車定義...

這就台灣法律問題阿
參照國外的規定 卻沒顧慮國內的情況
在國外機車視同汽車一樣的車輛
所以並排行駛是不允許的
(剛查一下 美國是有新法放寬到最多兩輛機車並排 但就安全來說仍然不建議並排行駛)
但國外機車少 這樣規定沒問題
等紅燈他們機車會乖乖排在汽車後
但台灣要這樣做
就以台北市的機車輛 這樣排隊大概都能繞台灣一圈了
若把機車視同汽車一樣的車輛 並排行駛還是違規
但警察也不會去抓這種 抓也抓不完只會徒增民怨
還不如想辦法 把法規定嚴謹符合國情才是治本的方法
郭采潔 wrote:
法規中沒提到

另根據雲遊台灣那版

我認為沒有

而且沒看到有人因為機車+機車同車道超車或併行被開罰過


實務上要取締這樣的行為真的是窒礙難行 , 一取締交通秩序就會崩壞了 .
所以執法單位也不會去理這項 , 也因此台北市警察大隊才會回給我那樣的文章 ,
主動幫機車解套 .

現在是大重少 , 所以可以針對大重在高快速公路有做規定 ,
要是大重數量暴增 , 白牌都換成了紅黃牌 , 到時候就跟現在的白牌
一樣了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jackeex0908 wrote:

機車+機車 就沒有所謂的同車道超車問題?)


公路總局有回答你喔 ...

在道安規則中 , 機車就是汽車 , 六種汽車分類中的一種 .
所以雖然法規中寫汽車 , 但實際上就是包含機車的駕駛行為的 !
只是因為機車特性的關係 , 所以又有 99 條的條文來規定 .
但非機車只適用 99 條 .

且你開頭的文章不是也以紅字標示出來 , 未排除機車之適用 ,
意思已經很清楚了 .

公路總局的意思就是機車是不可以併行的 .
而同車道超車一直都可以 , 只是不能從同車道的右邊 .
但是台北市交通大隊則主動幫機車解套, 認為右邊也可以 !
應該是考慮到實務上的需要跟取締的困難 , 才會有這樣的認定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公路總局有回答你喔 ...(恕刪)

可是我覺得一樣的事情
四輪變大型重機
白牌機車變大型重機
又變的不一樣了..XD

照這樣看下來
大型重機平面路上是不是也沒有走車縫的問題?
Ducati_S2R wrote:
可是我覺得一樣的事情...(恕刪)


大重只有在高快速公路被規定不得併行 , 不得同車道超車 .
平面道路沒有同車道超車的問題(鑽車) , 不得併行則是還有 .

但是同車道超車就要注意不能從右邊(白牌解套) , 但是還有另外要注意的是
不得超車的路段就不能超車 , 也不得連續超車 .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所以說大重也沒問題嗎 ?

似乎也不能這麼武斷!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公路總局有回...(恕刪)


機車同車道超車不會有並行的時候?

我是認為,執行機關有執行上的困難,但又沒有傳達給主關機關知道
又或主管機關說一套做一套,導致執行機關沒有照法律執行

從很小的事情當中就知道,這種政府有沒有在進步


雲遊台灣 wrote:
大重只有在高快速公路...(恕刪)

可能要把併行和同車道超車區隔(定義?)一下?

超車的規定適用所有車輛這我瞭解
jackeex0908 wrote:
機車同車道超車不會有...(恕刪)


併行指的是一段時間兩車比鄰而行 , 超車指的是一下子的時間 .
很難量化, 比如說 同行五或十秒就叫做併行 , 又或者同行 1000m 叫做併行 ?
所以就交給執行單位去裁判就行 .
所以就算你不服取締而上法院聲明異議 , 法官還是會採信執行單位的判斷 .

講難聽一點就是長官說是你就是
我們說的其實都不算啦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併行指的是一段時間兩車比鄰而行 , 超車指的是一下子的時間 .
很難量化, 比如說 同行五或十秒就叫做併行 , 又或者同行 1000m 叫做併行 ?
所以就交給執行單位去裁判就行 .
所以就算你不服取締而上法院聲明異議 , 法官還是會採信執行單位的判斷 .

講難聽一點就是長官說是你就是
我們說的其實都不算啦
.


‧一語道破!
否極泰來。。
超車應該要有切換車道的行為
同車道就都算是並行吧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