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路邊撿來的 wrote:阿勒...沒人知道喔...(恕刪) 根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五十六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 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 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 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 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 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 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 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 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 處所。你犯了第九項,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不過法條中是對汽車駕駛人所的處罰條例,並未載明機車是否也比照辦理~所以可以去申訴看看....*希望樓主你下次能寫清楚點好.....機車跟汽車還是有差喔!
感謝大大不過今天去電交通執法大隊(詳細名稱我忘了)他們的說法是條文中的汽車是包含機車停管處是罰我第五十六條沒錯可是我現在再找他的未依規定的規定在哪邊而且先前大大提供的第120條也沒有規定到機車停車格現在申訴沒過應該是要寫狀紙了這下麻煩了
故看到停車格前方有空隙就停了 該現場僅有大型框線並無先前提到之遵行之方向標誌 寫了很多,還是不知道你怎麼停法!也許你停到汽車停車格?也許停到機車格外?也許你停的是大大的機車格,但是罰單叔叔以為是汽車停車格?
gmtmkm wrote:<BLOCKQ...(恕刪) 這位大大不好意思可能是小弟語意不清事發地點是在台北火車站後方的市民大道上捷運北三出口處該處設有機車停車格停車格為大型框線兩旁設有兩支黃色的桿子地上及兩旁無遵行之標誌因為小弟出差趕火車所以看到停車格內前方空一大片就把機車停入(先前也有同樣的停法收到停車繳費單)隔天回來就發現違規舉發單一張條款是第五十六條:停車方式未依規定可是現在的爭議點是該處無遵行之標誌再加上先前是開停車收費單這次卻收到違規舉發單
補充---示意圖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馬路)一(我的摩托車)|||||||||||||||||||||||||||||||||||||||||||||||||||||||||||(停車格方向和依規定停放之摩托車)(人行道)
JasonChenTW wrote:Sorry!我口氣太衝...這兩個月走路上班, 快被單行道逆向機車從背後撞死所以看到"逆向"兩字, 火就牙起來 走在人行道上也是啊 = =管你順向逆向,騎車的最大...
小杉子 wrote:補充---示意圖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馬路)一(我的摩托車)|||||||||||||||||||||||||||||||||||||||||||||||||||||||||||(停車格方向和依規定停放之摩托車)(人行道) 哇,你這樣停喔...那停在你前面的人要牽車出來怎麼辦那其他人也跟你一樣停....車怎麼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