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求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01項09款之03(停車方式不依規定)的問題

阿勒...

沒人知道喔

看來小弟只能先把罰單先繳

在跟他長期抗戰了
從路邊撿來的 wrote:
阿勒...沒人知道喔...(恕刪)


根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
第五十六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
   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
   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
   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
 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
 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
 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
 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
 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
 處所。

你犯了第九項,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不過法條中是對汽車駕駛人所的處罰條例,並未載明機車是否也比照辦理~所以可以去申訴看看....
*希望樓主你下次能寫清楚點好.....機車跟汽車還是有差喔!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感謝大大

不過今天去電交通執法大隊(詳細名稱我忘了)

他們的說法是條文中的汽車是包含機車

停管處是罰我第五十六條沒錯

可是我現在再找他的未依規定的規定在哪邊

而且先前大大提供的第120條也沒有規定到機車停車格

現在申訴沒過應該是要寫狀紙了

這下麻煩了
故看到停車格前方有空隙就停了

該現場僅有大型框線並無先前提到之遵行之方向標誌

寫了很多,還是不知道你怎麼停法!
也許你停到汽車停車格?也許停到機車格外?
也許你停的是大大的機車格,但是罰單叔叔以為是汽車停車格?

gmtmkm wrote:
<BLOCKQ...(恕刪)


這位大大不好意思

可能是小弟語意不清

事發地點是在台北火車站後方的市民大道上捷運北三出口處

該處設有機車停車格

停車格為大型框線

兩旁設有兩支黃色的桿子

地上及兩旁無遵行之標誌

因為小弟出差趕火車

所以看到停車格內前方空一大片

就把機車停入(先前也有同樣的停法收到停車繳費單)

隔天回來就發現違規舉發單一張

條款是第五十六條:停車方式未依規定

可是現在的爭議點是

該處無遵行之標誌

再加上先前是開停車收費單

這次卻收到違規舉發單
請問大大~那現在解決了媽 因為我遇到一模一樣的問題了
申訴有用媽 因為根本沒有詳細的機車規定呀
補充---

示意圖 :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馬路)
一(我的摩托車)
|||||||||||||||||||||||||||||||||||||||||||||||||||||||||||
(停車格方向和依規定停放之摩托車)


(人行道)
PS 我停的是一大格機車格~沒有區分依排排的
JasonChenTW wrote:
Sorry!
我口氣太衝...

這兩個月走路上班, 快被單行道逆向機車從背後撞死
所以看到"逆向"兩字, 火就牙起來


走在人行道上也是啊 = =
管你順向逆向,騎車的最大...
小杉子 wrote:
補充---

示意圖 :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馬路)
一(我的摩托車)
|||||||||||||||||||||||||||||||||||||||||||||||||||||||||||
(停車格方向和依規定停放之摩托車)


(人行道)


哇,你這樣停喔...那停在你前面的人要牽車出來怎麼辦
那其他人也跟你一樣停....車怎麼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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