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嵐 wrote:
不是喔
其實講難聽點
法院也知道現在風行"過失傷害"刑逼民
當下開庭時法院那邊也告知現在太過濫用會斟酌輕判
"自由心證嚕"
所以此篇最大重點
若是違規停車
如果能舉證"應閃避不及"
而不是看到違規車直直撞上去才是重點
在來過失傷害也是
當下法院也要你出示傷口
講難聽點通常上法院跑流程就2-3個月
傷口大部分都會好轉
所以單據才是證據
最後我還是說句實在話...
看到像是較誇張的併排或是調撥時段臨停比較惡意的
真的舉手之勞打打電話報案
避免對方被你撞到也只會以為"我停在原地不動,是你自己撞上來"
只有上法院的時候對方才會知道"違規停車是錯比較大的那方"...(恕刪)
上法院?
關鍵用紅字標出來了
自由心證
法官說了算
結束
還有
要能舉證
甚麼情況下看到不動的違停車輛會閃避不及撞上去?
linpredator wrote:
上法院?關鍵用紅字標...(恕刪)
像我發生的例子 是屬於調撥車道黃線對方臨時停車購買五金
上午7-9點變成3線道為反方向
對方把車子擺斜的下車購買五金
我方車道被他臨停後必須閃避他的車輛到逆向車道去
剛好行車紀錄器看到幾個情形
1.對方車輛撞擊前是停斜的
2.車號
3.兩人站在五金行跟老闆買東西(所以車上無人)
4.發生車禍後交通警察來要求對方把汽車"靠更邊人行道停"
所以我的情形是屬於應閃避而已閃避 但是剛好對向調撥有車子所以我就方向盤轉較小 於是車禍就發生
本來交通隊初故判定表也是一面倒向對方
因為誠如一般人想法"後車撞前車後車賠"
而且發生是當場還是黃線對方強調可以臨停
於是我才上法院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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