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交全名為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屬於志願性質的沒錯,如果要靠1小時200的補助會餓死你的,義交不是假的交通警察,要加入義交大隊,卻不一定能如願,因為通常擔任義交還要經過警局評鑑的審核機制,嚴格要求不能夠有前科,
可能可以免一張紅單?
也許在所屬的中隊的區域內或許可能,譬如說我內湖中隊,也許在內湖有機會可以免一張紅單,但是到了南港區?松山區?那就不太可能了。
內湖八大這十字路口揮著連電源都不開的指揮棒
我不清楚你所指的是康寧路的哪一個巷口,印象中市女子隊的吧!關於此點會幫你反映,白天我們都不會開電,因為電池必須自己購買,而且白開啟電源效用不大,晚間一定會依照規定開啟,而且請您不要隨便罵人是廢物,為站在那邊的義交小孩可能都比大了,他願意站在那邊你願意嗎?
紅燈時會讓車輛右轉 (不過可能會被正牌警察開紅燈右轉罰單)
理論上意將放行的,員警都不至於開單
制式的拼命一直吹口哨 , 很制式的擺動手指示行駛方向........指揮交通的只會照著紅綠燈揮揮手
這點我可以告訴你,因為害怕出事情所以制式化,就好像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109/201109090819997.html
你認為怎樣指揮才對呢?你討厭我們也無奈
不懂他們有沒有受過專業訓練?
1.新進人員訓練:新編人員視必要實施,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分發中隊大多會做勤教)
2.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分1次或2次實施8小時基本訓練。
3.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1次至2次,每次以4小時為原則
新人值勤時一定會有另一個資深的義交或交警在旁邊看著,直到他熟悉以後才會讓他獨立協勤
你們知道員警受訓也只有多一點3天
馬路上的車流量和交通複雜度,並非簡單受訓或是警校能教到的,而是要在路口學習的,每一路口的特性,時段性的變化,都不是教官講得出來的,無論是員警或是義交都是如此
"執勤"反而自己先亂停
這點時在迫於無奈啊,因為並非每個協勤路口都有停車格可以停,所一般在不防愛只好便宜行事,這請諸位多多報韓與體諒
所引用條例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3 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義交沒有一定的公權力,也沒一定的保護,純粹只是靠著熱心,再加一點車馬費的補貼。義交是輔助警察疏導交通,真正負有疏導交通、排除交通事故的,還是警察。
正規警察就是因為人力不足,所以才招募義交來協勤。
如果一小時給你200,要你忍受2 ~ 12小時的噪音、廢氣、謾罵與不尊重,在協勤時間內你不能坐、不能抽菸、吃東西看運氣,下雨淋雨好天氣頂太陽,、假日站崗,上下班冒險站在路口或是路中央,人加路跑你陪站,人家抗議你舞法拒絕的陪伴,封路施工有你一腳,園遊會遊行人家娛樂你做工,你願意嗎?
套一句做到流汗雨嫌到流爛
當我們辛苦指揮有人不聽時我們又能怎樣?
不能
當我們做的很好時有人會給我們贊美嗎?
不會
當我們被違規的車撞上時有誰來幫我們???
自己救自己吧
當我們在大馬路被打被罵時有誰來幫我們???
有才有鬼啊
當我們被申訴時又有誰幫忙我們.........
只有批評責罵
只要我們一有錯..申訴.提告都來....
義交死好
我看義交要時常燒香拜佛
一來別出事---自己恍神+白目駕駛
二則別被搥---不鳥指揮+暴力伺候
三是遇到烏龍法官腦殘+推翻交通法規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一○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
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 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 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 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 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 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
一○ 不得併排停車。
一一 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一二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三 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一四 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一五 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一六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
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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