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五月份騎機車與汽車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我是往北騎,汽車是往西開
當時撞到汽車的左後輪,造成我的機車車頭全毀
小腿嚴重撕裂傷及腰部和兩腳多處挫傷(分別為8×1cm傷口)
事發後,我父母及我都極力地想與對方和解
對方也認為大家自認倒楣,各自負擔自己的損失即可
當要簽和解書的時候,對方突然不和解了
理由是要我全部承認是我闖紅燈才要和解,不然就要提告
我們認為對方這樣要求很無理,與保險公司討論後
決定等初判表出來怎樣在談和解
初判表出來後,是號誌爭議
接著我們又與對方談和解,對方依然堅持我得承認闖紅燈才要和解
和解破裂後,過沒幾天,我收到過失傷害的通知單,對方已經告我了
待偵查庭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一開口就要六十萬
一聽到這個天文數字真嚇到,開車的人被機車撞到後輪,會受傷如此嚴重??
而且對方的驗傷單還是事發隔天才去就診的(手腕發炎)
所以我們也決定要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
原本我們要從交通隊那邊提出訴訟,但他們說因為對方在做筆錄的時候已經提出
依一案不兩送的原則,所以不接受我這邊的提告(從這看來,對方原本就不想和解??)
所以想請問我要如何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訴訟呢?
煩請各位了,謝謝^^
kadogy wrote:
原本我們要從交通隊那邊提出訴訟,但他們說因為對方在做筆錄的時候已經提出
依一案不兩送的原則,所以不接受我這邊的提告(從這看來,對方原本就不想和解??)
聽起來怪怪的,這樣不就是先告先贏?後告的就都不用告了?
5月份發生的事情,到11月就滿6個月了,建議樓主儘快把握黃金時間,提起告訴!
警察不想受理的話,樓主就自行去地檢署控告對方吧...
車禍被害人要如何向檢察官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倘被害人覺得案件交由警方處理會有不放心的地方,提起刑事告訴的程序,其實被害人也可以跳過警方這個環節,自行檢附相關資料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是按鈴申告,申告鈴通常就設在地檢署大門裡外。
這一篇
現在檢察官認定被告過失傷害成立(刑事),已送至台北地方法院了,10月31日下午3點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