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今天家中門前因為是雙線道,會車基本上OK,但如果有人違停在白線上,人車爭道就會顯得險象環生,偏偏就有人喜歡違停,且現象越來越誇張,今天終於忍不住請警察單位前來關注,但前來的員警堅持只要汽車緊鄰右邊,就算有左輪有跨過白線也不算違規,但據小弟我上網查詢相關交通法規,只要越線就可以已占用車道開單告發,但員警堅持無違規就離去,且態度非常不悅,請問線上各位法規達人,能否幫小弟解答,感激不盡!

另外小弟提供以下交通法規~有關白線停車是否正確

停車要看標線,一般分成白線(路面邊線)、紅線及黃線,規定各有不同。

白線:可以靠右停車,但車子不能超過白線跨到車道,跨到車道就屬佔用車道行為,就算白線也會被開紅單及拖吊。
紅線:就是禁止停車,禁止時間全天24小時,如有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

黃線:可臨時停車,引擎不能熄火,停車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但晚上8點到翌日上午7點可停車;如有延長或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以宜蘭市崇聖街為例,立有禁止停車標誌,除禁止時段外,等同白線可以停車。

違規停車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款900元,被拖吊的話還要繳600元移置費及每天200元保管費,至少得花1700元。

SAM2198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今...(恕刪)


我不是交通達人.但據我所知不止跨域白線要受罰.就連車輪停在白線上都算違規(所謂的壓線受罰)

但是我家門前本來無白線.數年前規劃白線.且距離路邊約一台摩托車寬.
當時很多車均被開單.(包含我的車).經過申述均裁定不罰.
且數日後立刻刨除白線從新規劃一台汽車寬的白線.自此才免除爭議.

之後曾經看過一個案例.一台貨車停在路邊.而靠近路邊處是一整排的機車.
該貨車則緊靠機車停放.雖已經超出白線許多.但仍裁定不罰.

依此可知.只要緊貼路邊.即使路旁有物突出.致使超出白線.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依然不算違規.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我稍微查了一下資料.發現還真的需要達人才能真正解釋清楚其含義.
以上僅供參考.有錯勿怪.
SAM2198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今...(恕刪)

如果白線不能停車那還要畫白線做什麼?
如果白線劃太窄那就是引誘停車違法開罰

白線基本上是可停車,不過若是有人因白線停車
造成其他車輛事故還是得受罰

真正可以停的地方是停車格
我不是達人

請問沒畫邊線的小巷弄到底可不可以停車???
停到車子都快過不去了@@
如果現場處理的波麗士堅持佔用了白線內側車道,也沒有違規

建議樓主請他再說一次,把他錄影下來

如果停車佔用車道,造成汽車沒有跨雙黃線就過不去,

就請波麗士把每一台跨雙黃線的車都開單

參考新聞:車停白線肇事將重罰

新竹縣警察局交通隊副隊長徐棻對此表示︰「這很明顯就是停車超出路面邊線,佔用部分道路嘛!可以確定違規事實。」

陳姓法官說,民眾會有此錯誤認知,其實是國民的法治觀念普遍不足所致

另一則:停白線害死騎士車主送辦

.15公分寬的白實線可停車,但不可壓線。
.10公分的白實線為快慢車分隔線,不得停車。

中控室 wrote:
當時很多車均被開單.(包含我的車).經過申述均裁定不罰.
且數日後立刻刨除白線從新規劃一台汽車寬的白線.自此才免除爭議.


台灣法官,A法官判死,B法官判生,沒個準的

超過白線,就有佔用車道的嫌疑;不要讓別人有機會把您當提款機,才是真的

戀夏524 wrote:
如果白線劃太窄那就是引誘停車違法開罰


『路面邊線』並不是『車輛停放線』

路肩寬度不夠停汽車,也許機車還能停

SAM2198 wrote: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今...(恕刪)


你對標線的認識完全不及格。


請重考駕照吧!
我用600D寫日記

〈南部〉車停白線區吃紅單 法官判免罰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7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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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3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一部自小客車停在白線區,因車身佔據車道,員警以妨礙交通為由開單取締,但法官檢視照片後認為車道空間還足夠讓汽車通行,並不影響交通,裁定免罰,警方擔心將變相鼓勵違規停車。

法官:違規情形並不影響交通

林姓駕駛人將愛車停放在屏東市廣東路一五八六巷路邊,雖為白線區,但因車身已超出路面邊緣線佔據部份車道,員警認為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情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五款規定,開單罰款九百元,但車主不服提出異議。

法官審理後認為,該車停放地點並非紅線或黃線區,也不是彎道、陡坡、狹路或槽化線,異議人的汽車雖佔據部份車道,但車道尚可供自小客車通行,並未構成處罰條例中「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規定,因而撤銷原處分。

警方:全憑主觀認定 恐致亂象

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徐永隆表示,路邊停車以不佔用車道為原則,就算在未畫邊線道路停車,右輪距離路面邊緣也不得逾四十公分,既然畫有路面邊線,就不應超出,若無一客觀執法準則,全憑主觀認定有無影響交通,豈不造成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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