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六

騎車在路上(時速約40)

對方汽車停在路邊突然開車門

我搞不清楚狀況就雷殘了

發生的太突然不太清楚怎麼發生的

筆錄時跟警察說

不太清楚怎麼發生的 連煞車都來不及

車禍當下因為後座的人受傷 所以我一起上救護車去醫院(多處擦傷)

但我有聽到對方一直跟警察說

他有注意後方 也開門了 我才撞上去 (我相信他筆錄一定也這樣說)

因為我也不太清楚 所以當下沒有反駁他

故幾天我在研究我車子破損的情形

發現我有可以證明他說謊的地方

證明我騎到他旁邊的時候 他才開門的


若如他所說

開門後我才撞上

我的機車應該右前方車殼會受損

但我的前面車殼只有在地上衝撞造成的裂痕

http://ppt.cc/8kk1



另外我還發現一件事情

如下圖

我的交踏墊的地方

有很明顯很深的刮痕

這些刮痕延伸到車殼還有坐墊

http://ppt.cc/u4zr

http://ppt.cc/60eu

剛好對方汽車受損的地方,是左車門的角

他左車門的角呈現被擠壓扭曲狀(抱歉這部分我當場沒有拍照)

所以可以合理的推斷

他開車門的第一個時間

車門先跟我的腳踏板處碰觸

也就是說跟我機車的中心點碰撞

根本不是撞上去

我想我的推斷很合理吧

這些照片也都會說話

而且我機車倒的位置

是在他汽車的左前方

也可以推斷根本不是撞上去

而是被他的車門頂出去的

我想問的問題在下面


1.
這些東西是在做完筆錄後才發現的(四天後)

請問我要怎麼跟警察舉證

還有警察會接受我的舉證嗎

下禮拜我會去警察局看車禍的現場圖和照片

我想說在當天把這些交給警方

以免初判出來

說我也要負擔責任(車速過快拉、應注意未注意之類的)

因為這是小車禍

當天是晚上那些受損沒注意根本不會看到

我相信警察一定沒有仔細拍和仔細研究

我到底要如何把我知道地說出來



2.

想請問這類的事件

肇事責任怎麼判

因為好像很少有百分之百無責任的車禍

有沒有人有類似的經歷

方便的話告訴我責任的歸屬是幾比幾

感覺他就是一直說我撞上去

重點是他態度很差

我已經決定

不管如何一個月後初判出來我就會提告(不管如何他一定要付擔較多的責任)

和解或調解完再撤銷(這樣做應該可以吧??)

但我希望最好能夠初判出來

我責任為0

超想看看他那個嘴臉


感謝大家幫我解答


如果有受傷,
要把所有單據收集好,
要醫生開診斷證明
這樣上法院或調解時會很有利
還可以告他過失傷害

警察是做第三方證人
但若他到現場時事故已發生完畢且現場已移動
若你們未和解且說詞不一
他只能紀錄你們兩方的筆錄和紀錄現場
並不能加入自己的意見或研判,有也不足採信

把你車身上的傷痕收集好送肇責鑑定吧
如果你對自己的證據和當時情況很有信心的話
到時再跟他一併求償鑑定的費用
法院和調解比較會看有公信力的肇責鑑定
警方的話只是參考


Soda Tsai wrote:
上星期六騎車在路上(...(恕刪)


這不用看啦

除非你超速

不然對方保證100%
tseryow wrote:
這不用看啦 除...(恕刪)

+1
如果有注意,開門還會害別人撞上喔
切~

您等對方舉證你有無應注意而未注意
或是否有違規駕駛就行了
舉不了證
應該是全責了
因為還是同句話
有注意就不會害你撞上了
大大你好,

提供你一些制式的內容,
有進一步的問題, 再詢問或來信了.

道路、、規則
第、、條,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其實你不用再根究事發經過了,
無論怎麼樣的經過情形, 對方都為全責.
(不管怎樣, 只有開啟車門的(對方)應該注意, 完全不是行進中的車輛應該注意的.)
(行進中的車輛是應該注意"前方"沒錯, 但是規則中沒提到應注意路邊(路上)的車輛隨時都會開啟車門)
(另外的兩段式開門的動作;目的只在減少事故發生,不在減輕(開門者)肇事因素)
(就像打方向燈的道理一樣;不是說打了方向燈,就可以無視或無敵)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依照對方態度, 直接提告, 但須準備對方的犯罪事實,
對方之犯罪事實, 依據如下:
1. 我方之醫師診斷證明 (最初救護車抵達之醫院, 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書即可)
2.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3. 事故現場照片 現場圖
4.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5. 我方身分證明

提告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之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然後,警分局警員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提告程序。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 ** (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告訴權為2年),
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輔助器材(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轉帳影本也可以;或以事故當時的勞保最低工資計算
d.醫療費用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之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以上回答
進一步的問題,再詢問或來信。

好爸爸與帥兒子
不管怎樣 開門讓人撞到就是錯

我覺得對方怎麼賴都賴不掉的

有看是指 可以安全開門 並不代表示 先打開把 "後面人嚇跑" 就叫做有看
กิิิิิิิิิิิิิิิิิิิิ ก้้้้้้้้้้้้้้้้้้้้ ก็็็็็็็็็็็็็็็็็็็็
去調閱一下警察當天拍的照片,照理說,警察都會從各角度詳細拍照

Soda Tsai wrote:
上星期六騎車在路上(...(恕刪)

管他天花亂墜說什麼.3000塊花一花送鑑定.你會得到滿意的答覆啦
不賭不知時運到...不滾不知身體好
開車門 腳剛跨出去 機車撞門 ==> 開門的錯

開車門 人剛跨出去 機車撞人 ==> 誰的錯?????????

bxxxxr wrote:

開車門 人剛跨出去 機車撞人 ==> 誰的錯?????????


還是開車門的錯...

路上忽然出現不該出現的 "障礙物" 肇事原因 當然是障礙物

只是撞到人 跟 撞到門 賠償上會有一些微妙的差異..
กิิิิิิิิิิิิิิิิิิิิ ก้้้้้้้้้้้้้้้้้้้้ 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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