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
地段停車。
...... 等等。
我前幾天在台北市區紅線停車,被停管處的人開了一張逕行舉發 [ 紅線停車 ] 的罰單,這個部分我沒意見,自己活該

這幾天上網查了一下,在電子公路監理網已經有紀錄,吃了一張$900元罰單,我覺得奇怪,不是一般都從基本罰金開始起算,除非是逾期未繳,才會向上累計?怎麼不是 $600 ?

還是基本都從$900起算?那法令不就錯了?
有網友遇過一樣的情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