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我騎機車以時速25km直騎(被撞點離紅燈約20m),路邊一台汽車突然把駕駛座車門打開,我反應不及撞上對方車門受損,我機車也受損,我身體受傷

我的傷:
腳掌骨第三跟被切斷,另第二腳指骨骨折,腳指甲被切除,至今指甲沒長完。
開刀住院,打鋼釘石膏快兩個半月,目前都要靠柺杖。生活不便

調解:

對方聲稱沒錢,把責任都推給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看他有保全險,但不透露事故可理賠最高金額。居然說我的傷,頂多賠償醫療費用和修車費用。 肇事者也附合說沒錢,頂多陪我三萬到五萬(太離譜),連上班交通費都不願意理賠,更別說我要求的精神損失賠償

請問:
1. 我確定肇事者有保第三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為何卻說我的case 該保險公司無法理賠,連調解委員都說我遇到很誇張的保險公司,我已經提告過失傷害了但除此之外我該如何做呢? 難道第三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無法理賠精神賠償嗎??
2. 遇到對方一副你要告就來的態度(因為可能被輕判),實在讓我心寒,痛苦的車禍與漫長的復健,難道真的只能透過司法尋回我的損失?
3. 對方從我出院至今,都沒有一句話一通電話慰問,心痛阿!拿柺杖的日子真的不是人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