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如變更引擎或車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
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 (含單、雙燃料) ,應繳驗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九) 並檢附左列證件:
一 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影本並加蓋公司章 (其主要產品應列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 。
二 負責改裝技術人員證件影本並蓋公司章 (政府機關舉辦之液化石油氣汽車課程講習合格證件) 。
三 環境保護機關核發之同意改裝證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
四 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檢測合格證件影本並加蓋公司章 (同改裝廠、同廠牌、同型式) 。
五 改 (加) 裝設備完 (免) 稅證件。
變更使用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 (含單、雙燃料) ,應檢附逐車經車輛專業機構依附件十三規定檢測之天然氣燃料系統審驗合格報告及改 (加) 裝設備完 (免) 稅證件。
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後懸部分大樑、附掛拖車、軸組荷重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變更登記檢驗。
前項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行車執照,變更記錄如與行車執照上所載項目無關者,免換行車執照。
不了解第四條的意思???
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有圖利特定廠商的味道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