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理嗎]違規停車,相同地點同一天,開單兩次

今天收到掛號"兩張"
原來是老爸機車亂停
被開單了
違規事項: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

但是在同一天
同一個位置
從上班到下班都未移動車子
照片上連旁邊的車子都一樣
早上10:59拍了一張
下午13:17拍了一張
就寄了兩張紅單到我家
一張600一共1200

請問各位
這可以申訴嗎
謝謝
文章關鍵字
申訴說車主不在家,摩托車被人移到紅線被開單
未盡保管之責理應該罰,是否只罰一張罰單
我想罰一張的機率一半一半
是我就先交罰款~~再去申訴
認命吧! 兩小時內不連續舉發, 所以一個小時停車費300元, 1200是可以停四個小時的 .... 台北市啦!
違規停車,相同地點同一天,開單兩次,完全有法律依據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第七條之二
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規定乃為了懲罰用路人的違規行為,在能立即改善卻未改善的違規事項中,皆有著能夠連續舉發的規定
目的是為了避免投機份子想說開都開了老子就給他600元停個天長地久


補充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04

解 釋 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
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
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
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
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
,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不過還是去申訴看看吧,有申訴有機會
要看運氣
申訴期間可以不用先繳罰款
謝謝各位
看樣子要申訴試試看
雖然不一定會贏

請問申訴
要如何申訴
去哪裡申訴
我在台北捷運忠孝新生站附近
謝謝
nokia999 wrote:
今天收到掛號"兩張"...(恕刪)

因為警察不好意思開第三張~~
我用600D寫日記
nokia999 wrote:
看樣子要申訴試試看
雖然不一定會贏
...(恕刪)


個人建議, 不用浪廢時間與郵資, 應該不會贏 !!
多年前也碰過
被不同的單位照相舉發
我就直接去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
後來就取消其中一張

現在不知道規定有沒有改~~~

(不過您的二張罰單時間也超過二小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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