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掛號"兩張"
原來是老爸機車亂停
被開單了
違規事項: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
但是在同一天
同一個位置
從上班到下班都未移動車子
照片上連旁邊的車子都一樣
早上10:59拍了一張
下午13:17拍了一張
就寄了兩張紅單到我家
一張600一共1200
請問各位
這可以申訴嗎
謝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第七條之二
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規定乃為了懲罰用路人的違規行為,在能立即改善卻未改善的違規事項中,皆有著能夠連續舉發的規定
目的是為了避免投機份子想說開都開了老子就給他600元停個天長地久
補充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04號
解 釋 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
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
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
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
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
,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不過還是去申訴看看吧,有申訴有機會
要看運氣
個人積分:20分
文章編號:10447532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