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四、第五、第七、第八項及第7條畜牧業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二、經查屏東縣內埔鄉黎明村信義路各牧場未依「水污染防治法」設置汙水處理設備,違法逕行排放畜牧糞便廢水,汙染「內埔鄉建興村建興路」地面渠道水源,惡臭及禽流感病菌已危及本村村民健康。
三、請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罰則對畜牧業者依法予以連續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屏東縣政府於2015.02.24日電子信件回復:
屏東縣政府縣長信箱E-mail意見處理表(列管編號:B10400347)
我是新任的環保局局長魯臺營,您所反映牧場排放廢水、惡臭及禽流感病菌案。於104年2月13日派員前往稽查,該牧場從事蛋雞飼養,目前約飼養【5萬隻雞】,依水污染防治法所公告之事業定義,雞隻飼養需達【10萬隻以上】,才是需列管事業並申請廢水排放許可文件,故該牧場非屬水污法所公告列管之事業;另巡查其雞舍四週未發現有廢水排放情形。屏東縣政府環保局長 魯臺營敬上
屏東縣內埔鄉黎明村信義路附近養豬、養牛、養鵝等畜牧業者的糞便廢水都排到哪裡去?
那些大便難道都是業者自己吃掉了嗎?
原來跟屏東縣政府陳情是沒用的,
就如同包庇「頂新黑心油」事件一樣,
縱容包庇附近所有畜牧業者逕自排放糞便廢水於溝渠污染水源,
那家家戶戶也不用設置化糞池啦?
直接把大便排放到水溝裡面就好啦?這樣還不算污染水源?
屏東縣民萬福啊!
吃飼料油、用糞便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