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謝謝各位大哥幫忙小弟回答這個問題, 文很長, 因為希望把事情交待清楚.
小弟在數月前賣了一問15年的中古屋, 交屋沒幾天屋主便告知有漏水狀況.
本人及專業師傅及大樓總幹事前去查看數次, 最後才發現是樓上7樓造成的.
(我們的房屋是5樓, 一開始以為是室內的私管漏水, 所以超緊張的 ).
因為6,7樓住戶的作息不正常, 要查漏水喬時間很不容易, 所以才會花了快2週才查到.
查到後, 7樓的住戶也很配合的斷水一週, 確認漏水管是哪一條私管, 也於本週一請人來維修.
聽說維修的費用要3萬多.
維修好後, 照師傅的說法, 原來漏水的地方會潮溼一週左右(與氣候及之前的漏水量有關).
所以目前我們的房子還是潮溼中, 而且本來沒有壁癌的地方也在這1週長出來了....
現在問題來了, 新屋主(即買方)要求我們賠償, 因為他說我們造成他沒法如期入住.
如果只是賠償延誤入住的房貸利息, 我還可以接受, 但他們還要求在外租房的房租費及管理費.
雖然他們也知道漏水是樓上造成的, 但他們說他們只對我們.
連仲介都說, 要我們直接賠償給屋主,至於我們和樓上的問題, 我們要自行去喬.....
然後一直用民法359條來壓我們.
我們是很有誠意的, 畢竟站在新屋主的立場想一想, 也不希望有新家可住, 卻發現在是瑕疵物.
知道漏水以來, 我們每2~3天就去關心查漏進度, 也找了很多師傅來看.
所以想問 :
1) 我們已不是此間房屋的"所有權人", 只是前屋主. 我們有可能事後再向7樓屋主要求賠償嗎???
(仲介說, 我們跟7樓要求的賠償費不關他的事, 要是要不到, 他也沒辦法 )
2) 既然已知是樓上漏水造成的, 民法359條適用嗎 ? 屋主跟我們要直接要求賠償合理嗎?
我們也是受害者耶.(花好多天請假去查漏水)
3) 對於這個仲介有很多抱怨, 漏水發生時他表現的一點都不積極, 而且還誤導我們和屋主之間. 這部份有辦法與仲介求償嗎? 像是屋主打給仲介好幾次要約我們見面, 他都沒告知我們, 害得屋主以為我們都不理漏水的事, 而寄存證信函給我們. 現在就一副反正我們賠償給新屋主就對了, 然後以有其他案子要跑拍拍屁股走人了.
4) 至於房租, 利息, 管理費的求償, 新屋主告知要以"月"算, 而不是"日"算, 請問這合理嗎?
5) 1/18已維修好, 6樓告知沒有漏水的狀況, 但因為之前水較大, 所以還是潮溼中, 而壁癌還沒處理完, 請問這算修繕完嗎? 新屋主告知他要"沒有潮溼, 壁癌也完全處理好", 他才要搬. 也就是他要求的費用要算到那時候.因為新屋主要重舖木地板及木工做裝潢, 他說沒弄好前他無法裝潢及入住.
6) 漏水的部份只有小房間的一面牆, 只是潮漏而不是在滴水的狀況(6樓就有滴水了, 下方用小桶子接 ), 上方的天花板有保特瓶大小的壁癌. 請問這有算"嚴重到無法入住" ? 整個房屋是2房(1大房1小房)2廳1衛1廚.
7) 屋主本來還要求我們要出具保固書, 說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這種事.
( 拜託, 都是中古屋了, 房子又不是我們蓋的, 我想連建商都不敢出具這種保固書吧!)
後來說要不然出保固書, 以後發生類似的事還是由我們來處理.
這合理呢? 都知道是樓上的, 還要我們來哦 ?
很多問題, 希望有這方面的專家能提供協助, 謝謝 !
(如有不清楚的請麻煩提出, 謝謝!)
漏水應該不會構成解約或是契約無效
民法上要解除契約,是要有嚴重瑕疵
漏水,除非漏到不能住人,不能處理,才有可能解除。
畢竟中古屋會漏水不是不可預見的事情
只是我買房子都希望可以不要漏水
但是漏了水了
我們住戶都要自己處理
大大應該分析一下事情要如何處理
第一個部分是延遲交屋的部分
漏水不代表不能住人
要看多嚴重
不能住是自己下的判斷
又不是房子到了不能住人的地步
另外
如果他住洗來登飯店,你要不要付錢阿?
所以這個要求我是認為比較可以不付
第二個部分
因為漏水的部分
可能可以考慮包裹在房價談
大大可以先幫他們處理好
比如說幫他們談一下如何分攤費用
這是站在大家交個朋友的立場
要你們出具保證書
我想這是過份的要求
買賣屋主還負售後服務以及保固嗎?
有買賣過房子的人
都知道是現況交屋
以後有問題都要自己處理
房屋是消耗品
時間久了,就是會有毛病阿
大家難道都去找建商或是前屋主嗎?
當然如果已經交屋了
那就可以不用理他們了
不過希望屋主根他們好好講
不合理的地方拒絕,當然能補貼就補貼
畢竟相信屋主也有賺到一點
建議你把仲介公司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zphone wrote:
當然如果已經交屋了
那就可以不用理他們了
不過希望屋主根他們好好講
不合理的地方拒絕,當然能補貼就補貼
畢竟相信屋主也有賺到一點
建議你把仲介公司貼上來給大家參考
謝謝zphon大大的意見.
因為仲介公司為local的公司, 應該別縣巿也沒有...
而且現在還需要做些交涉, 就先不公布了.
我們已經正式交屋了,
只是前屋主說漏水雖然是交屋後發現,
但實際上漏水在交屋前就發生了.
因為是小漏, 要不是新屋主要做裝潢移開家具根本看不到.
所以新屋主咬定我們在當時委託售屋寫的屋況表上寫沒有漏水, 是惡意隱暪.
但我們委託仲介快8個月才賣掉, 而我們也超過1年沒住在裡面(這在簽約時屋主都知道)
所以我們簽約時有寫"現況交屋", 並告知屋主屋內留置的物品我們因為久沒住, 都不確保能用.
而造我們樓上6樓的說法, 有漏水的現象是半年內才出現, 但他沒有反應, 只是單純用水桶接水,
而我們又在他下方, 所以狀況比較輕微, 可能是2~3個月才到這間房屋.
我也認為要求我付房租太誇張了, 畢竟契約書上寫, 若在交屋前因為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 我們要負責維修好,
造成的交屋延誤, 則只要付房貸利息給買方.
為什麼.....現在還要我付房租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