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停放車輛數目問題?

我們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增訂「停車場管理辦法」
裡面有明文規定,在不影響其他車位進出及安全下,一個停車位只能停
1.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
或2.一輛汽車及一輛腳踏車
或3.兩輛機車或兩輛腳踏車或一輛機車及一輛腳踏車
且不能堆放雜物,違者將機車上鎖,解鎖要繳500元當公積金,堆放雜物部分拍照公告之後當廢棄物處理
很多人在自己車位停放超過「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的數量&堆積一堆雜物

最近我們大樓管委會貼公告,內容大意是說:
有上述情形者,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16條第2款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施(地下停車場)等處堆放雜物。」
第49條規定:「違反上項規定者,由市政府主管機關處新台幣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管委會將違反者公告後,拍照存證像消防、建管相關單位舉報。

在這邊想向大家請教法律方面的相關問題,非法律相關性爭議問題就請不用在這邊討論了
1.停放車輛數目超過「停車場管理辦法」消防、建管或市府相關單位真的會開單罰鍰嗎?
 還是只是管委會嚇唬大家,只能引用社區自定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上鎖、解鎖500元的條款?
2.管委會若只處理多停車問題,而不處理堆放雜物問題,有何處理方法?
3.管委會委員自己帶頭違法,未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停車場管理辦法」條文,
 管委會委員自己開會決定停車數量改為可停放:「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及一輛腳踏車」,
 有何處理方法?
謝謝!!!
 
2.管委會若只處理多停車問題,而不處理堆放雜物問題,有何處理方法?

打電話給所在地的工務處使用管理科檢舉就會派人來檢查,確定事實會去函該所有權人限期改善,會再複查如沒改善就罰鍰4~20萬!!



1.停放車輛數目超過「停車場管理辦法」消防、建管或市府相關單位真的會開單罰鍰嗎?
 還是只是管委會嚇唬大家,只能引用社區自定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上鎖、解鎖500元的條款?

對汽機車上鎖會有損壞的糾紛, 且有侵犯產權的問題, 聰明的管委會不會用這招, 管委會可以用臨時清潔管理費
名義對違規車輛開罰並歸入管理費繳納.

2.管委會若只處理多停車問題,而不處理堆放雜物問題,有何處理方法?

開會時提案糾正管委會, 成決議後就不能不做處置, 否則為失職.停車問題與雜物問題都可請管委會發文工務處使用管理科檢舉,確定事實會去函該所有權人限期改善,會再複查如沒改善就依大廈管理條例49條罰鍰4~20萬!!

3.管委會委員自己帶頭違法,未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停車場管理辦法」條文,
 管委會委員自己開會決定停車數量改為可停放:「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及一輛腳踏車」,
 有何處理方法?

停車場管理辦法屬於住戶規約附屬規章,一般是授權管委會自訂修改, 不過訂出後需公告15天, 沒有書面反對的話才算通過.
kgh wrote:
1.停放車輛數目超過「停車場管理辦法」消防、建管或市府相關單位真的會開單罰鍰嗎?
 還是只是管委會嚇唬大家,只能引用社區自定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上鎖、解鎖500元的條款?

罰緩,是只有政府、法院才能做的事!

管委會真的鎖人家的車,就準備被告到死吧!!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罰緩,是只有政府、法...(恕刪)


那消防、建管單位會管個人的停車位停幾台摩托車、腳踏車嗎?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內政部營建署有說明,可以參考看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在社區公有地多放雜物是有法可管, 但是你買的車位裡要放幾台車可能只有社區規約可以訂了. 鎖車這種行為, 是除非你占用公有地或者有人侵占了你的車位, 可以委託保全幫你鎖車, 但你是委託人.

至於你買的車位裡要放幾部車, 只要不超出範圍, 似乎沒有法源可以限制. 但規約可以加以規範, 這是可以的. 我看過的社區, 有的只准放一部汽車, 有的可以加放機車, 只要規約有定, 社區大會同意就可以了.

這是我當過管委會的經驗.

這個問題和梯廳可不可以放至鞋櫃 (雜物), 是一樣的道裡, 很都社區自己都定可以放鞋櫃, 但於法上, 是完全違法的, 看你要不要檢舉罷了. 梯廳就是公有地的一部分.
sendoffy wrote:
內政部營建署有說明...(恕刪)


謝謝大大告知的訊息,不然有時候自己研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法條的東西要解讀還真的模擬兩可呀~

EVA001 wrote:
在社區公有地多放雜物...(恕刪)


我一開始也是按照停車場條例寫的去停放機車數(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
但我們社區的管委會委員自己就帶頭違法,只處理對他自己有利的
管委會委員在自己的停車位停了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及一輛腳踏車及堆雜物
然後自己解讀條文,說條文是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及一輛腳踏車,還說他們管委會內部開會通過的
但條文就明明白紙黑字寫的很清楚(數量為兩輛交通工具)
真的很謝謝大大們的回應,讓我了解了許多


kgh wrote:
我一開始也是按照停車場條例寫的去停放機車數(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
但我們社區的管委會委員自己就帶頭違法,只處理對他自己有利的

一個停車格能放幾部車,法律上確實沒規定,營建署也承認這點

但能放什麼車種,七十二台內營字第1413377號函寫得很清楚,就是機車、腳踏車也可以停汽車停車格。因為規約不可以抵觸位階比它更高的官方條例與規則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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