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增訂「停車場管理辦法」
裡面有明文規定,在不影響其他車位進出及安全下,一個停車位只能停
1.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
或2.一輛汽車及一輛腳踏車
或3.兩輛機車或兩輛腳踏車或一輛機車及一輛腳踏車
且不能堆放雜物,違者將機車上鎖,解鎖要繳500元當公積金,堆放雜物部分拍照公告之後當廢棄物處理
很多人在自己車位停放超過「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的數量&堆積一堆雜物
最近我們大樓管委會貼公告,內容大意是說:
有上述情形者,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16條第2款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施(地下停車場)等處堆放雜物。」
第49條規定:「違反上項規定者,由市政府主管機關處新台幣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管委會將違反者公告後,拍照存證像消防、建管相關單位舉報。
在這邊想向大家請教法律方面的相關問題,非法律相關性爭議問題就請不用在這邊討論了
1.停放車輛數目超過「停車場管理辦法」消防、建管或市府相關單位真的會開單罰鍰嗎?
還是只是管委會嚇唬大家,只能引用社區自定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上鎖、解鎖500元的條款?
2.管委會若只處理多停車問題,而不處理堆放雜物問題,有何處理方法?
3.管委會委員自己帶頭違法,未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停車場管理辦法」條文,
管委會委員自己開會決定停車數量改為可停放:「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及一輛腳踏車」,
有何處理方法?
謝謝!!!
還是只是管委會嚇唬大家,只能引用社區自定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上鎖、解鎖500元的條款?
對汽機車上鎖會有損壞的糾紛, 且有侵犯產權的問題, 聰明的管委會不會用這招, 管委會可以用臨時清潔管理費
名義對違規車輛開罰並歸入管理費繳納.
2.管委會若只處理多停車問題,而不處理堆放雜物問題,有何處理方法?
開會時提案糾正管委會, 成決議後就不能不做處置, 否則為失職.停車問題與雜物問題都可請管委會發文工務處使用管理科檢舉,確定事實會去函該所有權人限期改善,會再複查如沒改善就依大廈管理條例49條罰鍰4~20萬!!
3.管委會委員自己帶頭違法,未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停車場管理辦法」條文,
管委會委員自己開會決定停車數量改為可停放:「一輛汽車及一輛機車及一輛腳踏車」,
有何處理方法?
停車場管理辦法屬於住戶規約附屬規章,一般是授權管委會自訂修改, 不過訂出後需公告15天, 沒有書面反對的話才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