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收到由桃園地方法院寄來一封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提到報案之手機已由電信警察尋獲該遺失手機已被使用 , 並循手機號碼追蹤到該拾獲者(被告黃女) , 黃女檢到手機後交給女兒使用 , 因黃女的女兒 , 偵訊時告知因SIM卡遺失 , 並無使用該手機撥打電話 , 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 , 到目前為地方法院並沒有與我連絡 , 起訴書內也沒有提到後續處理情況 , 也不知到手機目前的下落 , 請問這份起訴書代表什麼呢? 我還可以拿回手機嗎?
以下為起訴書正本容 :



f9395588 wrote:
4月中旬因遺失手機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