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個問題來這問洽不洽當但還是拜託01的板友為小弟解惑一下...土地分區有的是商三、商四那為什麼有的會加上”特”,像是商三特、商四特,跟商三、商四差異在哪?例如商三特(住3-1),其說明是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之壹種住宅區)。而商三特的意思是容積與建蔽採住3-1的規格嗎?還釋有其他的解釋?
dearbagle wrote:就是這樣簡單!一般來...(恕刪) 感謝pipfan兄及dearbagle賜教了...原來一般來說...一切都是那麼的簡單...那麼小弟想請教一下兩位...使用分區為商三特(原住三)基地面積在兩公頃以上要做"娛樂服務業"不用回饋也是沒有問題的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