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97/3/13 修正
第 162 條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
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
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
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
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
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
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至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
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五
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紅色字的部份說,每層陽台+梯廳面積小於15%樓層地板面積時不計入樓板面積.
但後面又說非共同梯廳之住宅每層陽台面積之合不超過12.5%不計入樓板面積.
那梯廳呢??自用獨棟住宅梯廳是否要計算面積??而陽台面積可放寬到12.5%??
請問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