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97/3/13 修正

第 162 條

一、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
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
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
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
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
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
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至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
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五
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紅色字的部份說,每層陽台+梯廳面積小於15%樓層地板面積時不計入樓板面積.
但後面又說非共同梯廳之住宅每層陽台面積之合不超過12.5%不計入樓板面積.
那梯廳呢??自用獨棟住宅梯廳是否要計算面積??而陽台面積可放寬到12.5%??
請問是這樣嗎?

pan6282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恕刪)


白話版如下
共同梯廳之住宅=公寓住宅
非共同梯廳之住宅=獨戶透天住宅
1.自用獨棟住宅整棟建築物只有一戶,所以沒有所謂其他住戶共用梯
廳的問題,所以 無共同使用梯廳面積計算問題.
2.透天住宅的每層陽台面積之和為12.5%或八平方公尺,因為
12.5%=1/8,一般透天如果一個樓層面積大於64八平方公尺
(64/8=8)會選擇以12.5%,不然選八平方公尺
XSHADOW wrote:
白話版如下
共同梯廳之住宅=公寓住宅
非共同梯廳之住宅=獨戶透天住宅
1.自用獨棟住宅整棟建築物只有一戶,所以沒有所謂其他住戶共用梯
廳的問題,所以 無共同使用梯廳面積計算問題.
2.透天住宅的每層陽台面積之和為12.5%或八平方公尺,因為
12.5%=1/8,一般透天如果一個樓層面積大於64八平方公尺
(64/8=8)會選擇以12.5%,不然選八平方公尺


所以自用獨棟的梯廳(樓梯 or 電梯)都必需計算樓板面績??
是這樣嗎??
陽台面積有二種方式來檢討,
一個是用該層樓地板面積的八分之一來檢討(也就是12.5%)
一個是用8平方公尺來檢討
二者選一個對自己有利的來檢討!
另外陽台深度大於2公尺者,多出部份必需計樓地板面積。

獨棟透天的樓梯、梯廳(這就是所謂無共同使用梯廳)當然要計入樓地板面積!(也就是要計容積)


「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
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
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紅字部份是針對「集合住宅」,有共同梯廳的部份,就用以上的法規檢討。
因共同的梯廳只要長寬有2公尺以上是可以不算容積的,
所以又特別增加一個梯廳不得大於該層的百分之十來限制。
來防範做大梯廳來偷容積。

所以上面所寫的計入樓地板面積,也就等於要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http://www.wretch.cc/blog/hkchiang2005
qq7777
補充一下,「本編第162條所謂『梯廳』,係指各樓層昇降機口與樓梯梯級終端相互間或昇降機口、樓梯梯級終端至專有部分或至避難層共同出入口間,供共同使用之等候、通行空間,且任一方向之淨尺寸大於2公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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