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c_kyy wrote:既然有持分數字,那就...(恕刪) 謝謝你的回答分割的事>>>>老人家也是不同意>>>>有想過強制分割>>>但這種事我們也不懂耶>>>處理程序為何>費用>時間>>>這會很麻煩嗎
jim_raynor wrote:沒有分割就不能想要怎...(恕刪) 這長輩其實是我叔叔每次跟它說好久>>>一段時間會同意>>>過一段又反對>>>>我是覺得它根本就不想動>>>>留著沒做的山坡地甚至附近也沒開發的誘因或潛力>>>留著有用嗎>>>>賣一賣拿來買房子還不是也是祖產>>>全家族連快90的奶奶都沒意見了>>>只剩它一個在亂>>喝酒後更盧>>>>無奈的>>>就是要它蓋章才行>>>最差狀況我已經抱著>繼續耗>>>(身體已經不好啦)>>>>>>過幾年換它兒子>>>我們就都ok啦>>>>
fcutt wrote:有想過強制分割>>>但這種事我們也不懂耶>>>處理程序為何>費用>時間>>>這會很麻煩嗎 真的要走到強制分割就找律師或代書吧,只要程序有再走總是會完成,放在那邊10年問題還是不會自動解決.....置於山林地是否有哪些特別法規限制並不清楚。
共有土地型態可以分為2種1種是分別共有另1種是公同共有(取自溫豐文所著土地法)分別共有就是民法第817條的規定共有人有其自己應有部分(即持分)而對於一物有所有權另民法第819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須注意....當你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須依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的權利(即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而如果是公同共有是民法第827條之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所以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持分的....故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另依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總而言之如果土地是分別共有則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或設定負擔自己持分土地部分,只是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賣買權又如果其中共有人欲處分或設定負擔分別共有土地之全部時...就必須依民法第819條及土地法第34之1條第1項規定須有共有人數及面積同意才可以另外如果土地是公同共有因為各共有人沒有自己的應有部分(即沒有持分),所以要處分或設定負擔公同共有的土地,就必須受到民法第827條與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須經其他公同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另外如何知道土地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可以看土地權狀或謄本在權利範圍欄上如果是:例如...6分之1......就是分別共有型態那如果是:例如.....公同共有 1分之1.......就是公同共有型態
共有物分割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而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2種一種是協議分割: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另一種是請求法院分割(教科書上稱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各種方式之分配所以無法協議分割時是可以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也就是要走訴訟的程序
ysc_kyy wrote:法律面有解啊,由法院...(恕刪) 這是稀有難得特例吧一塊地不管共同共有或公同共有.如果這塊地一面有臨路依其他面沒有.請問怎麼個強制分割.土地的價值往往差了好幾倍甚至十數倍通常是可以行使多數決.但都是親戚就....
vicjou wrote:......這是稀有難得特例吧........ 不是特例,這在鄉下村莊內家族歷經多代未分割的處理方式很常見......當時也是家族內因多代共有而無法好好利用土地,最後走上訴訟強制分割,當然會面臨到分割後土地是否臨路的問題,主導訴訟者必須提出合理可行的分割方案,就像小型市地重劃案一樣,必須規劃道路通達分割後各區塊,道路用地由各所有權人依比例分攤,反對者當然也會提出不同意見,法官會依最合理方案予以裁判,當時也有一家族一直在那邊"番",但又提不出合理方案,最後都被法官以「不足以採信」駁回。過程中,舊基地原有建物測量、分配後土地區塊界址認定,都由法院直接發文通知地政事務所配合,指定的日期測量隊都準時到達,將測量結果提供給書記官做成法院文書,這種執行效率比自己申請鑑界有效率多了。判決完成之後,判決文內會詳載各所有權人原有所有權比例與分割後分配詳細情況,地政事務所依判決書重新編定各區塊地號與所有權人,反對者在那邊叫囂也沒用啊,因為強制分割根本不需要所有權人蓋章同意,一切以法院裁判為準。
ysc_kyy wrote:不是特例,這在鄉下村...(恕刪) 謝謝回復 受教了.沒有想到有大面基土地.心理只想到幾十~百多坪的建地案例以下一點請教你文中判決完成之後,判決文內會詳載各所有權人原有所有權比例與分割後分配詳細情況,地政事務所依判決書重新編定各區塊地號與所有權人分配方式是以抽籤還是法院判決
vicjou wrote:........分配方式是以抽籤還是法院判決........ 都有可能,每個案例都不一樣,法官會因不同狀況而有不同作法。不過抽籤若能解決那大概也不必走法院了吧?正常情況下法官是以多數人利益為考量,訴訟期間各所有權人若能進一步協調儘量減少爭議,這也是法官所樂見的,對於堅持己見不顧大多數人利益者通常是持分較少者,想發揮關鍵影響角色,但最後論點一定會被法官駁回,所分配到的位置就很有可能是「強制」性質.......其實法官也很討厭因少數人卡住大多數人利益而動用司法資源,訴訟案件多了至少法官比較累,所以強制分割對於「難以協調的固執者」通常比較不利......就像過失致死罪上法院,若能儘快與受害家屬達成和解通常刑度都比較輕,反之則是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