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c_kyy wrote:
既然有持分數字,那就...(恕刪)


謝謝你的回答


分割的事>>>>老人家也是不同意>>>>

有想過強制分割>>>但這種事我們也不懂耶>>>處理程序為何>費用>時間>>>這會很麻煩嗎
jim_raynor wrote:
沒有分割就不能想要怎...(恕刪)


這長輩其實是我叔叔

每次跟它說好久>>>一段時間會同意>>>過一段又反對>>>>我是覺得它根本就不想動>>>>

留著沒做的山坡地甚至附近也沒開發的誘因或潛力>>>留著有用嗎>>>>

賣一賣拿來買房子還不是也是祖產>>>全家族連快90的奶奶都沒意見了>>>

只剩它一個在亂>>喝酒後更盧>>>>無奈的>>>就是要它蓋章才行>>>


最差狀況我已經抱著>繼續耗>>>(身體已經不好啦)>>>>>>過幾年換它兒子>>>我們就都ok啦>>>>

fcutt wrote:
有想過強制分割>>>但這種事我們也不懂耶>>>處理程序為何>費用>時間>>>這會很麻煩嗎

真的要走到強制分割就找律師或代書吧,只要程序有再走總是會完成,放在那邊10年問題還是不會自動解決.....

置於山林地是否有哪些特別法規限制並不清楚。
共有土地型態可以分為2種
1種是分別共有另1種是公同共有(取自溫豐文所著土地法)

分別共有就是民法第817條的規定共有人有其自己應有部分(即持分)而對於一物有所有權
另民法第819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但須注意....當你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
須依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的權利
(即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而如果是公同共有是民法第827條之規定: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所以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持分的....故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另依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總而言之
如果土地是分別共有
則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或設定負擔自己持分土地部分,只是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賣買權
又如果其中共有人欲處分或設定負擔分別共有土地之全部時...就必須依民法第819條及土地法第34之1條第1項規定須有共有人數及面積同意才可以

另外如果土地是公同共有
因為各共有人沒有自己的應有部分(即沒有持分),所以要處分或設定負擔公同共有的土地,
就必須受到民法第827條與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須經其他公同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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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何知道土地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
可以看土地權狀或謄本
在權利範圍欄上如果是:例如...6分之1......就是分別共有型態
那如果是:例如.....公同共有 1分之1.......就是公同共有型態
共有物分割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而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2種
一種是協議分割: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另一種是請求法院分割(教科書上稱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各種方式之分配

所以無法協議分割時是可以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也就是要走訴訟的程序
ysc_kyy wrote:
法律面有解啊,由法院...(恕刪)


這是稀有難得特例吧

一塊地不管共同共有或公同共有.如果這塊地一面有臨路依其他面沒有.請問怎麼個強制分割.土地的價值往往差了好幾倍甚至十數倍

通常是可以行使多數決.但都是親戚就....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fcutt wrote:
農地>山坡地...(恕刪)
農業保護區

農 林 漁 旱 牧 保等等.........

山坡地太籠統 呵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vicjou wrote:
......這是稀有難得特例吧........

不是特例,這在鄉下村莊內家族歷經多代未分割的處理方式很常見......

當時也是家族內因多代共有而無法好好利用土地,最後走上訴訟強制分割,當然會面臨到分割後土地是否臨路的問題,主導訴訟者必須提出合理可行的分割方案,就像小型市地重劃案一樣,必須規劃道路通達分割後各區塊,道路用地由各所有權人依比例分攤,反對者當然也會提出不同意見,法官會依最合理方案予以裁判,當時也有一家族一直在那邊"番",但又提不出合理方案,最後都被法官以「不足以採信」駁回。

過程中,舊基地原有建物測量、分配後土地區塊界址認定,都由法院直接發文通知地政事務所配合,指定的日期測量隊都準時到達,將測量結果提供給書記官做成法院文書,這種執行效率比自己申請鑑界有效率多了。

判決完成之後,判決文內會詳載各所有權人原有所有權比例與分割後分配詳細情況,地政事務所依判決書重新編定各區塊地號與所有權人,反對者在那邊叫囂也沒用啊,因為強制分割根本不需要所有權人蓋章同意,一切以法院裁判為準。
ysc_kyy wrote:
不是特例,這在鄉下村...(恕刪)


謝謝回復 受教了.
沒有想到有大面基土地.心理只想到幾十~百多坪的建地案例

以下一點請教

你文中
判決完成之後,判決文內會詳載各所有權人原有所有權比例與分割後分配詳細情況,地政事務所依判決書重新編定各區塊地號與所有權人

分配方式是以抽籤還是法院判決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vicjou wrote:
........分配方式是以抽籤還是法院判決........

都有可能,每個案例都不一樣,法官會因不同狀況而有不同作法。

不過抽籤若能解決那大概也不必走法院了吧?正常情況下法官是以多數人利益為考量,訴訟期間各所有權人若能進一步協調儘量減少爭議,這也是法官所樂見的,對於堅持己見不顧大多數人利益者通常是持分較少者,想發揮關鍵影響角色,但最後論點一定會被法官駁回,所分配到的位置就很有可能是「強制」性質.......

其實法官也很討厭因少數人卡住大多數人利益而動用司法資源,訴訟案件多了至少法官比較累,所以強制分割對於「難以協調的固執者」通常比較不利......

就像過失致死罪上法院,若能儘快與受害家屬達成和解通常刑度都比較輕,反之則是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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