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大大好
小弟有一個房屋漏水糾紛想請大家幫小弟解答,
小弟於今年年中透過永慶房屋購買一中古屋,
交屋前也發現房子有漏水現象,也有要求永慶及前屋主要在交屋前修好,
前屋主及永慶也再三保證一定會修好,
7/27交屋時發現牆壁有做防水處理,但是能有細微的水珠現象,
約一個禮拜後有找永慶房屋及前屋主+前屋主找的抓漏防水師父來看,
他們當場拍胸哺保證這並不是漏水,純屬自然現象.
然後接下來就是農曆7月(家中長輩認為鬼月不宜裝修),
故到9月初才開始裝修,
但那面牆壁的壁癌現象已經越來越嚴重,
10月初忍無可忍於是在找永慶房屋來看,
中間過程他們是有出面處理,但感覺不夠積極,
現在已經是11月中了還是沒有處理好,
而且越來越嚴重,也都沒有承諾說什麼時候會修好,一拖在拖都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弄好,
小弟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情況小弟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PS.目前房子已經裝修好就差粉刷,但是漏水沒處理好怎麼粉刷.
小弟只是一個勞工階層,靠著微薄的薪水才能買這間房子,現在已經3個多月快4個月了(扣除自己裝修+鬼月也還有將近2個月),
現在房子還不能住,貸款每個月2萬多元小弟可否跟永慶求償這段時間的損失,
又如果這樣再拖下去小弟是否可以主張房屋交易無效(或請求永慶或前屋主賠償這段時間的損失).
小弟的文筆不好請多見諒
希望版上有大大能為小弟指點迷津
肝恩蛤阿
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都是可行喔
希望對你有幫助

民法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將照片備妥..上述兩條民法列出..寄存證信函給屋主...
限期修復...
交屋開始 6個月內原屋主都有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