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現在還有青年首購房屋貸款嗎?
需要什麼條件及文件
請站上大大 指點一下
已經4年了.所以有些已經忘了.
如果要資料要從另一台舊電腦去翻.
憑印象說一下.如果要資料再跟我說.
我再去翻舊電腦MAIL給你.
資料都是從營建署找到的.
1.單身名下沒有房子.戶口內家屬也沒有房子
結婚夫妻2人也沒有房子
(我是戶口在嘉義市.與家人同一戶口.媽媽有房子.哥哥也有房子.
所以我就自己在同一住址上.跟老婆獨立一個戶口當戶長.就解決了)
2.戶口內家庭年收入要很低.分北高跟臺灣省.金額有高低不同.
(我戶口只有2人.金額一定破表.所以跟公司商量.薪資所得報少一點.
或另外提供家人給公司報所得.就可以達到標準)
3.要到稅捐處申請財產總歸戶.就是戶口內所有人的資產證明.查名下有無房子.
4.要在申請通過後.才能過戶申請貸款.
(所以預售屋可以先買.但交屋過戶要在通過後1年內完成貸款)
5.申請地跟購買地點可以不同.我是買在台中.再多填一張申請書而已
6.貸款金額220W.前2年最低利率.第3年郵局2年定存利率加1%.
是所有政府優惠利率最低的.前7年利率不超過3%.可以繳息不繳本金展延5年
7.貸款500W.青貸220W剩230W與銀行協商利率.通常也可協調出很低的利率.
但是青貸只有幾家特定銀行才有辦.如果房價低於220W.那只能貸到該房價.
8.中古屋能不能貸.我記得有寫到.但我忘了.要去找資料了
9.政府的購屋優惠只能選一種.不能同時申請.
10.不會很難申請因為條件嚴格.所以只要符合資格就能辦.但有人數限制.名額用完就沒有了.
去政府單位辦理.沒有被機車過.嘉義市政府-戶政.嘉義市稅捐處.台中縣政府.只跑4個地方.
需要資料給我MAIL.我有去營建署下載過電子檔.(但是舊資料)
只要現在名下沒有房子.以及戶口內家屬沒有申請過優惠房貸
應該就可以吧.中古屋應該也可以.
現在好像沒有青年購屋貸款了
改成青年安心成家.請參考營建署網站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
以下是我翻舊電腦找到的青貸資料
壹、申請條件(第一~十一題)
一、
申請本項貸款者應具備那些條件?
答:
申請本項貸款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年滿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除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外,無其他住宅者,必要時由申請人提出房地產權過戶登記證明文件;「購置住宅之日」係指建物所有權狀過戶登記日。)
(四)
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者(詳第七題)。
(五)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二、
共同生活戶(即設籍於同一戶者)可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嗎?
答:
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者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即全部撤銷貸款資格。
三、
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二點(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如果夫妻分戶,是否兩人均應無自有住宅?
答:
於夫妻分戶情形,係指申請人本人及分戶配偶之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四、
申請本項貸款者,可申請其他優惠貸款嗎?在提出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後購屋,但在未核定前可先辦理其他優惠貸款嗎?
答:
(一)
申請本項貸款者,不得申請其他優惠貸款。若重複辦有二種以上優惠貸款者,應撤銷本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總額。
(二)
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不得再搭配政策性房貸,包括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勞工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中央銀行提撥一千億元供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緊急融資、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五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含續辦之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及其他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貸款。但對於在提出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後,接獲政府核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前購屋者,且先辦理其他房屋貸款(含政策性房貸)者,於接獲政府核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有效期限內可辦理轉貸為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惟超過優惠貸款額度部分,係採一般房貸利率計息,不得搭配使用其他政策性房貸。
五、
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如被撤銷貸款資格,其貸款如何處理?
答:
其因本項貸款所借得之款項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六、
申請本項貸款者其年齡應為年滿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其年齡計算係以申請日為準或建物所有權狀過戶登記日為準或金融機構貸款核撥日為準?另四十歲係如何計算適用?
答:
(一)
申請者於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符合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者,均可適用。
(二)
40歲係指滿40歲當日為止。
(三)
例:93年受理申請期間為93年1月15日至93年11月30日止,凡於53年1月15日(含)以後、73年11月30日(含) 之前出生之民眾皆符合申請年齡之規定。惟符合申請年齡規定者仍應於實足年齡屆滿20歲、未超過40歲之期間提出申請。
七、
申請本項貸款者應為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者,目前之標準是多少?
答:
93年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之標準如下:
單位:新臺幣
八、
單身者可以申請本項貸款嗎?房屋仲介業者、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機構可否申貸本項貸款?
答:
(一)
單身者應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二)
不動產經紀業者、公司行號或其他法人機構不可申貸本項貸款。本項貸款僅適用於自然人,不適用於法人機構。
九、
申請本項貸款者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此「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是指哪些貸款?
答:
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勞工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中央銀行提撥一千億元供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緊急融資、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五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含續辦之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本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方案)及其他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貸款。
十、
本項貸款與中央銀行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有什麼不同?
答:
貸款對象、條件、適用建物、辦理期限等都有不同。詳如後附之附表一。
十一、
申辦本項貸款者其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若持有共有住宅,或持有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答: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
持有共有住宅,但未居住於該住宅(戶籍未設於該處),且持有持分面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定顯不符居住標準者。
(二)
擁有(或共同持有)十二坪以下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但戶籍未設於該處且確無居住之事實者。
貳、貸款內容(第十二~十七題)
十二、
本項貸款每年都受理申請嗎?每年多少名額?如果申請人數超過辦理名額時,如何決定?
答:
(一)
本項貸款自90年度起實施七年(至96年度止)。
(二)
本項貸款每年以辦理一萬戶為原則,超過時抽籤決定。
十三、
本項貸款之資金來源為何?
答:
由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支應,必要時,由內政部洽請中央銀行協助支應。
十四、
本項貸款之貸款額度、貸款利率、償還方式、貸款期限為何?
答:
(一)
貸款額度:由承辦銀行查估核定。其中優惠貸款金額比照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中之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金額。(93年度最高為新臺幣220萬元)
(二)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優惠貸款金額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超出優惠貸款部分,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承貸戶議定。
(三)
貸款人實際支付利率:
1.優惠貸款金額部分:前七年不高於年息3%,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以後年限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
2.超出優惠貸款金額部分:因本項貸款之資金來源為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故超出優惠貸款金額部分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承貸戶議定之利率支付。
(四)
償還方式:由承辦貸款銀行依該行規定與承貸戶議定。但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為5年。貸款期限最長20年。
(五)
例一:陳小姐購買房屋價款500萬元,若銀行「核貸擔保放款金額」為350萬元,其中220萬元適用優惠貸款利率,另130萬元適用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與承貸戶議定之利率。
例二:林先生購買房屋價款250萬元,若銀行「核貸擔保放款金額」為180萬元,則此180萬元皆可適用優惠貸款利率。
十五、
本項貸款之承貸人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即前七年)可更換本項貸款之抵押品嗎?
答:
不可以。
十六、
本項貸款之承貸人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即前七年)可轉讓本項貸款之抵押品嗎?
答:
(一)
辦理本項貸款之承貸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則自轉讓之日起政府終止利息補貼;其貸款改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二)
承貸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一般貸放利率計算)返還內政部營建署。
十七、
借款人若未依規定繳交貸款本息時,應如何處理?
答:
享有優惠利率之前七年借款人若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即停止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撥付補貼利息;承貸金融機構於處分供擔保之不動產前,承貸人清償積欠本息者,恢復利息補貼;於處分供擔保之不動產後,應將積欠期間所補貼之利息返還內政部營建署。
參、申辦程序(第十八~廿二題)
十八、
本項貸款何時公告?何時受理申請?到哪裡購買申請書表?向何處申請?
答:
(一)
公告時間:由內政部擇期統一公告辦理。
(二)
受理申請時間:每年三十天。
(三)
申請書表:申請人可於受理申請期間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購買;亦可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
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十九、
申辦本項貸款應檢具那些文件?
答:
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檢附下列書件及查核費用,以掛號郵件寄達或前往指定地點繳交:
(一)
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書。
(二)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須全部影印)或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三)
申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戶有無住宅查證名冊。
(四)
切結書。
(五)
查核有無自有住宅費用或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逕向稅捐稽徵處申請)。
(六)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如核定戶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縣市,於提出申請移轉時,再檢附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所填地址須為白天有人收信之地址)。
(七)
同意購置住宅證明。
廿、
本項貸款之資格審查程序如何?
答:
(一)
書面審查(初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到申請書表件,應即審查,如書件不全或錯誤,應即退還申請人並通知一星期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
資格查核(複審):依前款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申請時有無自有住宅。(已檢附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者,則無需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
(三)
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依前款查核無誤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直接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予合格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時應造冊列管並送內政部營建署。
廿一、
申辦本項貸款者應以何時買的房子辦理貸款?
答:
(一)
申辦本項貸款者應持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所有權狀辦理貸款。即其住宅產權登記日在申請之日(含)以後者,均可適用。
(二)
經核定得辦理本項貸款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持提出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住宅之所有權狀,向轄區內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妥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
廿二、
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檢具那些文件?金融機構審查程序為何?
答:
(一)
申請人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直轄市及縣(市)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2.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接獲申請人之申貸案件,經覆核同意購置住宅證明與應備書件無誤,應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十點之規定及該機構徵信、授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審核、查估、核定貸款金額及簽訂貸款契約等事宜。申請人所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應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時收存備查。
(二)
申請人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直轄市及縣(市)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由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移轉。申請人移轉直轄市或縣(市)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申請移轉。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受理審核無誤後,應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予申請人,以憑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於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時,應造冊列管並副知原受理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
2.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原直轄市或原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及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3.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接獲申請人之申貸案件,經覆核同意購置住宅證明與應備書件無誤,應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十點之規定及該機構徵信、授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審核、查估、核定貸款金額及簽訂貸款契約等事宜。申請人所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及同意移轉證明應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時收存備查。
(三)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肆、購屋限制(第廿三~廿九題)
廿三、
辦理本項貸款時,可以用非原申請人所有之房屋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嗎?
答:
本項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所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惟若欲以原申請書表所列且符合「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二點規定申請條件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持有產權(或與申請人共同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購屋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
廿四、
申辦本項貸款所購買的房屋有什麼限制嗎?
答:
(一)
本項貸款購置自用住宅之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亦即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如「住家用」、「住商用」、「住工用」、「國民住宅」等)。但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主要用途」未登記上開字樣者(或空白者),申貸之民眾可檢具用途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以為佐證。(至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房屋稅列載「住宅」、「住家」,因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編訂,其列載事項係彰顯各該地區之使用性質;而房屋稅繳款書列載適用「住家」稅率,係稅捐機關依該房屋「目前實際使用情形」予以核課,並未考慮原有建築物使用用途,故此二項證明文件不適用作為本項貸款建物用途之參考依據。)
(二)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若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必須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廿五、
申請本項貸款者可購買戶籍所在地以外直轄市或縣(市)之住宅嗎?
答:
申請本項貸款者得購買戶籍所在地以外直轄市或縣(市)之住宅;但應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移轉。
廿六、
自地自建之房屋,可以申請本項貸款嗎?
答:
本項貸款係為協助青年購置住宅,解決居住問題,並為住宅市場復甦帶來正面效益;自地自建之房屋並非購置住宅,不適用本項貸款。
廿七、
申辦本項貸款之房屋其取得原因有限制嗎?
答:
本項貸款係為協助青年購置住宅,解決居住問題,並為住宅市場復甦帶來正面效益;如房屋過戶登記之原因非為買賣(含拍賣)取得,而係以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原因而取得者,不適用本項貸款。
廿八、
申請本項貸款者若購買國宅有無特別規定?
答:
申請本項貸款者可購買政府公告配售之國宅,惟仍應依國宅配售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另若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則不得辦理國民住宅貸款。
廿九、
若所購住宅之原所有權人已將該住宅出租予第三人,且租約尚未到期,可申貸本貸款嗎?
答:
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三點:「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已明定本項貸款購置住宅為自用,若所購住宅已出租第三人,則不適用本貸款。
伍、其他(第三十~三十一題)
卅、
承辦本項貸款之金融機構有那些?
答:
詳後附之附表二所列之金融機構及其分行。
卅一、
關於本項貸款如有其他問題,可向哪裡詢問?
答:
(一)
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網址 http://www.cpami.gov.tw
(二)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詳附表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