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親戚過世後房子過戶的問題~

很想知道這相關的程序~我打個比方好了~例如~小明 的父親有一個弟弟跟一個哥哥還有一個妹妹

~如今父親的弟弟過世,弟弟有間房子但他除了兄弟姊妹在無任何親人~請問房子若是要過戶給小明的話,不能直接過戶給小明嗎??還需要先過戶給父親 或父親的哥哥,妹妹其中一人~之後才能在過戶給小明嗎??

另外若是這樣?在過戶給父親的哥哥,妹妹 其中一人後的當天可馬上立即過戶給小明嗎??

麻煩請瞭解的大大幫我解開疑問了,萬般感恩了~
第一順位的人放棄繼承, 就由第二順位的人繼承, 以此類推.
如果第一順位的人先辦理繼承, 再過戶給小明, 就會變成贈與.
是說父親的弟弟也沒有配偶嗎?
如果有 其配偶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沒有的話 小明的父親 哥哥 妹妹 三人平分其遺產(即房屋)

過戶給小明 除非父親的弟弟有留下遺囑特別註明(口頭/紙筆/等)
不然還是應該先平分給小明的父親 哥哥 妹妹三人

因為以上三人可優先辦理繼承 所以小明如果要持有此房產 須經以上三人同意過戶方可

愛迪生的爹 wrote:
很想知道這相關的程序...(恕刪)


如果小明的媽媽不在了, 那麼小明含兄弟姐妹都有繼承權

如果協議好房子只要在小明的名下, 那麼小明的兄弟姐妹就要去

房屋所屬縣市的法院, 辦理拋棄繼承

法院辦理時間約一個月, 之後就會寄發公文給當初去法院承辦的人員




之後在拿著拋棄繼承公文去國稅局 & 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



先感謝一下各位回覆的大大~真的感恩囉^^

對~小明父親的弟弟除了以上兄弟姊妹外它沒有其他眷屬,小明它也沒有其他兄弟姊妹~

~所以說~如果是小明的~父親 哥哥 妹妹 三人皆放棄~都願意給小明的話~小明就可以直接繼承囉?

那繼承跟贈與有何差別呢??哪一樣選擇比較好呢??
前面幾位的回答
簡單說就是先有繼承行為 才能贈與
死後繼承 生前贈與

愛迪生的爹 wrote:
先感謝一下各位回覆的...(恕刪)


你是說 小明父親的兄弟姐妹 還是小明的兄弟姐妹

如果是小明父親的兄弟姐妹 可以不用理會
直接繼承

如果是 小明的兄弟姐妹 則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愛迪生的爹 wrote:
先感謝一下各位回覆的...(恕刪)


你這個有問題,要先繼承再贈與給小明
要不然遺產會被政府拿走

順序是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小明爸、姑姑、大伯是第三順位,他們都放棄的話,
換成阿祖、祖公繼承
都放棄會收歸國有
小明媽是娶進來的,八竿子打不著

可以有例外:小明爸也走了,小明可以代位繼承 ,行使他爸的權力
或是叔叔當初有留遺囑,不過還有特留份的問題,所以只拿的到6/9
爸、姑、伯各1/9
以前學校都是考怎麼分錢,所以我不清楚其他人都放棄繼承
會不會變小明全拿
不過我知道如果去做公證是無法成立,因為違反民法特留份
法院不會公證
贈與可能有土增稅, 遺產則無.

阿彌陀佛.

愛迪生的爹 wrote:
先感謝一下各位回覆的...(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disappearstar wrote:你這個有問題,要先繼承再贈與給小明
要不然遺產會被政府拿走...(恕刪)

標準答案~
1.依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小明非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沒有繼承權~只能繼承後再贈與 或 生前有立遺囑要遺贈給小明~或是代位繼承(前題小明的老爸先走了)
PS.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2.公證遺囑再實務上~就算是違反民法特留份~還是可以辦理的~~而特留分受侵害時之扣減權為繼承人之權利,可以主張也可以不主張~還是有繼承人是會尊重遺囑中之遺願不願主張的~~~法院如果不辦~請找民間公證人處理~~~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1條

3贈與~會有土地增值稅 契稅 贈與稅(超過220萬) 印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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