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戶後, 買方後悔了, 要解除合約

請教各位達人, 如果房屋已經過戶給買方了, 但有留部份的尾款未付清,
後來買方經濟發生困難, 希望解除合約, 由於當初房子算是便宜出售,
因此不怕找到更好的買主, 只是如果房屋已經過戶了, 再解除合約, 又過戶給我
那我算不算又買了房子, 到時我又出售, 會不會被課奢侈稅,
再者當初賣房子時, 我繳了土地增值稅, 現在解除合約,
那土地增值稅會退還給我嗎?
煩請各位達人解惑, 謝謝!!!!
原屋買回會有奢侈稅
要用 "解除契約" 的方式 就沒有奢侈稅
契稅 過戶前可退 過戶完成後不可退
土增稅 不知道
如透過仲介買賣 仲介費不知能否退還
對稅捐機關來說,你賣房屋,購回、再賣,都是獨立的交易,所以土增稅當然不會退還
對方回賣給你,他也要繳土增稅,只是可能因貼近公告地價沒多少錢或是不用繳,你購回再賣也是類似
你接受賣回,就要跟他討論他應負擔土增稅、相關費用、仲介費等問題
如果他用尾款當籌碼不願負擔,那就看你要不要透過法律程序對付他了
不過回售的話,他(買入即售)和你(買回再售)都會有奢侈稅的問題,因為都未持有滿兩年
要注意看是否符合免奢侈稅的條款:
例如僅持有一戶且辦理自用且未出租、被裁員(非自願性失業)公司有通報勞工局及給證明書..等
這還用問嗎?
當然等同 新交易...
若自認可以賣更高價,你可以要求對方要扣除 增值稅規費等必要之費用, 不然何需躺這混水...
過戶尾款沒付請承辦仲介或代書處理,沒付清權狀應該還在代書手上,買方應該有簽本票押在代書那裡...
我怎記得若賣回給原屋主, 新屋主免奢侈稅.
但接手回來後, 原屋主若還要賣給第4者, 則要重新算2年才可免奢侈稅.

NEI0527 wrote:
對稅捐機關來說,你賣...(恕刪)
忍忍忍
解除契約 不是買回 不課奢侈稅 但是原屋主還要再綁2年才能賣
也就是持有期歸零

http://tw.epochtimes.com/b5/12/9/5/n3675588.htm

2012-09-05

【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5日電)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民眾買賣房地產,已完成過戶,日後又解約退屋,若賣方想再次出售,課奢侈稅的持有期間要重新起算。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避免影響賣方權益,在8月31日發布解釋令前,已辦完返還過戶移轉登記的案件從寬解釋,賣方再次售屋時,原持有不動產期間可併入計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規定,建商如果遇到退屋,與一般貨物買賣的「銷貨退回」類似,不算「買賣」,雙方都不課奢侈稅。

至於一般民眾買賣中古屋或土地,若在交易完成後,又因故解約「退貨」,是否要課奢侈稅,以及賣方日後再次出售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有民眾提出疑慮。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買賣雙方解約返還不動產,不屬於買賣交易,不課奢侈稅,自2011年6月1日奢侈稅上路後的案件都適用。

但財政部認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買賣雙方合議解除契約,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再次取得不動產,日後出售不動產,賣方持有期間應從再次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點,也就是先前持有期間不計入。但8月31日前已辦完返還移轉登記案件仍可從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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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完成登記之土地嗣後解除契約,須重新辦理所有權移轉申報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2009-02-17

 日前縣民陳太太詢問,其所有之土地已出售並完成登記,事後買賣雙方欲解除原訂定之契約,將
土地返還給原出售人,是否須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土地增值稅稅款?

 該局指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
,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按財政部95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1650函轉內政部95年7月20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釋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
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
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依土地法第72條規
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因此,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
」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所以,案例中陳太太必需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
課徵要件者外,依法還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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