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達人, 如果房屋已經過戶給買方了, 但有留部份的尾款未付清,
後來買方經濟發生困難, 希望解除合約, 由於當初房子算是便宜出售,
因此不怕找到更好的買主, 只是如果房屋已經過戶了, 再解除合約, 又過戶給我
那我算不算又買了房子, 到時我又出售, 會不會被課奢侈稅,
再者當初賣房子時, 我繳了土地增值稅, 現在解除合約,
那土地增值稅會退還給我嗎?
煩請各位達人解惑, 謝謝!!!!
也就是持有期歸零
http://tw.epochtimes.com/b5/12/9/5/n3675588.htm
2012-09-05
【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5日電)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民眾買賣房地產,已完成過戶,日後又解約退屋,若賣方想再次出售,課奢侈稅的持有期間要重新起算。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避免影響賣方權益,在8月31日發布解釋令前,已辦完返還過戶移轉登記的案件從寬解釋,賣方再次售屋時,原持有不動產期間可併入計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規定,建商如果遇到退屋,與一般貨物買賣的「銷貨退回」類似,不算「買賣」,雙方都不課奢侈稅。
至於一般民眾買賣中古屋或土地,若在交易完成後,又因故解約「退貨」,是否要課奢侈稅,以及賣方日後再次出售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有民眾提出疑慮。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買賣雙方解約返還不動產,不屬於買賣交易,不課奢侈稅,自2011年6月1日奢侈稅上路後的案件都適用。
但財政部認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買賣雙方合議解除契約,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再次取得不動產,日後出售不動產,賣方持有期間應從再次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點,也就是先前持有期間不計入。但8月31日前已辦完返還移轉登記案件仍可從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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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完成登記之土地嗣後解除契約,須重新辦理所有權移轉申報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2009-02-17
日前縣民陳太太詢問,其所有之土地已出售並完成登記,事後買賣雙方欲解除原訂定之契約,將
土地返還給原出售人,是否須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土地增值稅稅款?
該局指出,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
,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按財政部95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1650函轉內政部95年7月20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釋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
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13號判例,買
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依土地法第72條規
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因此,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
」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所以,案例中陳太太必需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
課徵要件者外,依法還要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