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哥哥資金上周轉有困難
好像拿家裡地契去銀行貸款
但...但...好像另外也有簽了本票
房子是在哥哥名下 但家裡還住了姐姐跟爸爸
是不是本票要不到錢 對方就會跟法院申請房子扣押
這樣家人不就居無定所
在這樣的情況下 是否可以過戶
或是姐姐透過買賣將房子移轉到她名下
或是有其他方法???
ddalls41 wrote:
是這樣的 哥哥資金上周轉有困難
好像拿家裡地契去銀行貸款
但...但...好像另外也有簽了本票
房子是在哥哥名下 但家裡還住了姐姐跟爸爸
是不是本票要不到錢 對方就會跟法院申請房子扣押
這樣家人不就居無定所
在這樣的情況下 是否可以過戶
或是姐姐透過買賣將房子移轉到她名下
或是有其他方法???
基本上房屋土地的過戶,如果新所有權人願意承擔原有銀行貸款設定的內容
是可以不用變更的,銀行只要有人繳錢即可。
本票裁定的部分,通常會先針對動產部分像是薪資戶頭比較簡單的方式可以處理的會先處理
最後不行才會到不動產
可以轉移到親戚名下,但是二等親買賣視同贈與一樣需要申報贈與稅
如果可以提供買賣價金流向,那一樣可以做買賣件(但國稅部分還是需要申報,但是能主張買賣)
ddalls41 wrote:
是這樣的 哥哥資金上...(恕刪)
按照開版大的標題,要分為兩種情形,即銀行借款及本票
首先向銀行抵押貸款貸出來的錢,是要每個月分期償還的,就像買房子一樣,太多期未繳納或未按時交納,銀行可以訴請借款人提前結清或拍賣的
在抵押期間,借款人還清借款才能塗銷設定,或是新的購買人(如開版大姐姐),他所貸款的銀行會代為清償,但是姐姐就變成新的借款人,每月還款也會變成姐姐,以後還不出來變成姐姐信用有問題
其次,開版大還有提到哥哥開本票的事情,這應該又是另外一件事,如果哥哥有債務,房子又還是哥哥的名字,債權人是可以起訴,確認債務問題后再拍賣其房產,這個流程很長的,如果銀行有貸款再加上其他的債務,房子被拍賣了也拿不到什麼錢
tonypan66 wrote:
按照開版大的標題,要分為兩種情形,即銀行借款及本票
首先向銀行抵押貸款貸出來的錢,是要每個月分期償還的,就像買房子一樣,太多期未繳納或未按時交納,銀行可以訴請借款人提前結清或拍賣的
在抵押期間,借款人還清借款才能塗銷設定,或是新的購買人(如開版大姐姐),他所貸款的銀行會代為清償,但是姐姐就變成新的借款人,每月還款也會變成姐姐,以後還不出來變成姐姐信用有問題
其次,開版大還有提到哥哥開本票的事情,這應該又是另外一件事,如果哥哥有債務,房子又還是哥哥的名字,債權人是可以起訴,確認債務問題后再拍賣其房產,這個流程很長的,如果銀行有貸款再加上其他的債務,房子被拍賣了也拿不到什麼錢
其實你說的是一般情況,但實務上只要新買方願意承受抵押權 可以不用借新還舊
土地法裡面有載明
法令函如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一九一○號函
【要旨】設有抵押權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移轉後,其抵押權應由新所有權人承受
【內容】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四六Ο九號函示略以:「(一)…。但有左列情形,得由登記機關依序逕行認定抵押權承受人,辦理登記。區分所有權建物與基地持分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後,其所有權同時移轉,該抵押權負擔視為隨同基地持分一併移轉,由新所有權人承受之。…(二)以往參照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或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由移轉後所有權人共同承受抵押權負擔辦理登記之案件,登記機關依前項原則可逕行認定抵押權負擔承受者,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是以,設有抵押權之所有權其應有部分全部移轉後,依上開規定,其抵押權自應由新所有權人承受,於電子作業應隨同逕為變更為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之登記次序。
這個問題在以前很常發生,因為借新的貸款利息遠比舊的高很多...
所以很多新買家就寧願用原屋主的設定利息去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