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預售屋再買成屋竟退不了稅?財政部曝「重購退稅」2大限制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財政部日前提醒,近期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後,再購買成屋自住,但因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而遭駁回。若預售屋尚未交屋,無法實際居住,即不適用相關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8月27日舉行例行記者會,賦稅署主任秘書陳秋珠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或土地,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若在完成移轉登記起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或土地,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申請退還部分已繳稅額。
陳秋珠強調,重購退稅是為減輕自住換屋負擔,申請者需符合兩項條件:一是出售及購買房屋須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二是兩處房屋不得出租或作營業、業務用途。此規定旨在確認出售與重購房產均具自住事實,落實保障自住換屋需求的立法意圖。
由於預售屋尚未交屋,尚無法供自住,因此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此外,財政部提醒,若民眾先出售成屋,再購買預售屋,兩者交屋間隔必須在2年內,才能享有重購退稅優惠,切勿忽略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合法權益。
民眾若不清楚資格或規定,可向地方稅務機關諮詢,以免因預售屋未完成交屋而錯失退稅機會。財政部呼籲,購屋換屋應審慎規劃,避免因不符合自住要件而遭駁回,影響換屋資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