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前言:
整件事情的起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48&t=995901&p=1
我是該篇文章的樓主,之前在露天賣一隻小黑三,被以18500標走後,和買家約面交。
買家面交時,蹦出一個「手動對焦偶爾失效」的奇怪理由,要求殺價3500,並強調在拍鳥時手動對焦很重要,我的小黑三手動對焦偶爾失效得太嚴重。
我當時不給殺,但又想瞭解原委,所以就把疑問po上網,就是第一行鏈結的文章。
路過網友大部分是認為該買家不老實的,但也不乏與買家站同一邊的正義之士,以unstone為買家辯護最力。參見同討論串第54、67、70、77、79、80、83篇文章。
討論一件事,有正有反當然大家都可以接受,但如果正的、或反的太奇怪,那就有可議之處了。這裏說的怪,比如說:那個買家私下與我信件討論的內容,和unstone發表文章的內容,雷同度達90%,僅文字順序不相同,對於「小黑三拍鳥」及「小黑三慣常有手動對焦偶爾失效的毛病」這二件事,堅持的程度讓人覺的嘖嘖稱奇。
好吧,也許世上真的無奇不有,真的就有這麼一對互不相識的哥倆好在網路上邂逅,我也沒證據說人家搞分身,只好在87樓po出買家寫給我的三封信,讓大伙自行去比對,自由心證了。(原本在87樓的三封信已被我刪掉了,不過想知道內容的話,參見unstone的大作就知道了,內容差不多)
沒想到這個動作竟讓我惹禍上身。我被買家告了。
生平第一次成了被告,而且被告的理由還莫名其妙:違反著作權法。
我原本還以為是誹謗或公然侮辱之類的,沒想到竟然是著作權法。

一、生平第一次被告
三月的某一天,接到警局偵查隊的來電。就在那一天,手機響起,來電顯示號碼開頭是北部(我住南部)。接起電話,對方先表明身份,是偵查隊的警員。
他先向我確認我是不是他要找的人,然後跟我說×××向我提出告訴。一聽有人告我,我立刻就想起那位買家,因為當時我只與他發生糾紛而已。果不其然就是那位買家。警察要我上北部去接受偵訊,我問他:可不可以委由南部的警方來偵訊,他說不可以。接下來又說了三個日期讓我選,還說,如果我不選,那他就會寄通知單來,那麼日期就由他來決定了。我聽到這樣,當然就選了一個我較方便的日期。電話就結束了。我當時心理想,為了一個人要找我麻煩,我就得跑到北部去,即使告不成,是不是也順了他找我麻煩的意?過了不久,電話又響了,同樣一支電話,這次是偵查隊小隊長打來的,他說,我們還是依法要寄通知單給你,我說,好吧,依法就寄吧,我又問他我到底被告什麼,小隊長回答我:著作權法。我有點不解,小黑三的糾紛和著作權法有什麼關係?為了打這場官司,我開始研究著作權法。當然,在刑事程序方面,我也開始去研究,入門第一步:我為什麼要因為一通電話就大老遠跑到北部去接受偵訊?研究的結果我曾po在01上,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91831&r=5&p=1,雖然是生硬且冷門的條文,但我以實際行動讓這條文活過來。接到那位警察的電話後隔一個禮拜,我又打回去找那個警察,劈頭就說:我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請求你移轉管轄!沒想到那個警察楞住了,連忙說,我跟南部的警局聯繫看看,又補了一句:「我沒有寄通知單給你喔。」天殺的,那我聽你的話乖乖去讓你偵訊不就變呆子了?原來你早知道這規定的,現在讓我給翻出這條規定來,你還怕我反咬你一口是不是?好,我當時也耐住性子,跟他說,我依法請求,就麻煩你依法辦理。這通電話就結束了。就這樣,一直沒下文,我也沒打電話去追,時間到了五月中。

二、生平第一次接到地檢署通知書
時間又過了約2個月,突然間接到北部某地檢署寄來的公文,裏頭是一張通知書,通知被告了,不過案號還是他字案,要求我要到地檢署說明,上面還附上檢事官的姓名。我立刻打去跟那個檢事官聯絡,跟他說我不方便到北部去,我要聲請移轉管轄。那個檢事官聽到,就表示程序上他並不清楚,他是受檢察官之命來詢問這個案子,照他之前的經驗,通常第一次還是要到庭,再於庭上聲請移轉管轄。可是我翻翻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是這樣。於是我下載了聲請移轉管轄狀的格式,以郵寄遞狀聲請移轉管轄。聲請一直到詢問庭前一天都沒下文,於是我再打了一通電話給檢事官,一方面請假,一方面詢問他是否收到我的狀紙。檢事官一聽到是我,主動說有收到我的狀紙,聲請成功的機會很高,不過還得上級裁定。我又問,那我明天有事請假呢?檢事官說,我有電話告知他,他知道了。於是決戰時刻又再度往後延。

三、收到高檢署同意移轉管轄聲請
又過了約一個月,我收到了高檢署的公文,果然,移轉管轄成功了,這個案子順利移轉到我居住地的地檢署偵辦。

四、接到地檢署的傳票
又過了約二個禮拜,接到傳票了。上一次接到的是通知書,為什麼這次是傳票呢?原來,案號已改列偵字案。偵字案的意思就是,犯罪人及犯罪事實明確。一方面有點沮喪,怎麼莫名其妙間我會淪為「犯罪人」;二方面又有點奇怪,怎麼一個移轉管轄的過程中,同一件事就會由犯罪事實不明確變為明確?開庭時間在9月中。決戰時刻終於來臨了。

(下接4樓)
違反............著作權法??????????
po買家的三封信..是email吧?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還有15條..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88條...有點長...
簡單來說..要有"利益"才能建立求償的值

所以...總之.....
應該沒事...








事情已經結束一半了,檢察署的裁定已經下來了,另一半還沒結束,是因為我正準備提出誣告告訴
五、決戰時刻
終於到了開偵查庭的那一天了。時間在9月中,我拿著傳票及身份證向報到窗口報到,裏頭的法警在傳票上寫了第×偵查庭×號,就叫我在庭外等候區等了。等候區的場景其實並不令人陌生,有點像大醫院門診區的感覺,每個偵查庭就像一個門診,門口還有一個號碼指示燈,號碼變動時,還會有語音廣播:第×偵查庭×號現在開庭,你只要照著報到時給的號碼進去開庭即可。坐在等候區時,感覺蠻奇妙的,因為你所看到的每一個人都可能是被告,或者叫犯罪嫌疑人,而你這樣的認知並非是以一個旁觀者的角度去看的,因為自己也是犯罪嫌疑人。我當時四處張望著,看看那告我的仁兄有沒有到,望了一會,看見一個人好像是他,我沒那興緻去和他打招呼,雖然在網路上看到很多文章,建議這種情況還是主動去和解比較好,可是不曉得怎麼搞的,我心臟也沒比別人大顆,可是我就是壓根兒也沒想和解這檔事。
開庭前,法警會先在等候區叫下一輪開庭的雙方,收雙方的身份證。法警唸到原告和我的名字時,我很快的將身份證交了出去,原告看到我,不曉得怎麼搞的,好像不太願意正面和我打照面一樣,一開始瞄了一下,接下來眼神似乎有種逃避我的感覺。我也不以為意,反正等會兒開庭就見真章了。
終於輪到我了,門一開,我就往門口走去,原本原告會早我一步先走進去的,但看到我前來,他又不知怎麼搞的,好像故意回頭望了他座位一下的感覺,以致於讓我先一步進到偵查庭裏。不曉得這要說他開始心虛了呢?還是有什麼高人指點,這樣的佈陣會改變偵查庭的磁場,讓情況對他有利。

(以下接27樓)
真想知道結局如何...


繼續追蹤

真奇怪,警察都喜歡那樣嗎

"感覺"都有一部教戰手冊

教如何讓自己方便行事

出車禍,要求做筆錄 就等於 要上法院

唉...
雖然這樣說也許不妥當, 有點幸災樂禍. 但這篇比小說還要精彩, 先放收藏夾
哈! 這情景我也有經驗,也是上法庭.
我被告,我準時出庭,結果告我的反而不敢出現.
結果是,告訴人無法舉證是我,所以不起訴無罪確定.
對方告我竊盜,可是無物證也無人證.
她也無法舉證出他不見的東西是什麼.
想不到這樣警方也可以受理.
有小說的 fu 耶...

開始連載了嗎 ? 拉個椅子,準備看故事..
恩恩,似乎會寫很長,準備筆記中....
對於這種生活常識沒經驗過的人通常不會知道..
對方要告你應該要到
你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才對阿
哪有這種事 被告已經很幹了
還要大老遠奔波喔

還好你有查證 印象中你如果不知道有這規定
還真的到他的指定所報到 那以後開庭你只能乖乖的往台北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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