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大家在影射某些人時,為了避免得罪特定的人,或是不願意指名對方時.
都會用其他的方式來稱呼
例:賣x勞 肯x雞
那,我有個問題,如果有一個人有心去誹謗一個人.出意當然是非友善的.
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可以讓人一眼就明白他在說誰.
這樣在法律上能達到誹謗的條件嗎?
比如說:
唉唷,那個在賣勁戰的人是王O蛋
但是在他所發言(或發文)的地區
只有ABC三個人在賣勁戰,其中A跟B的車已經賣掉了.
所以讓大家一聽就知道他在講C,但是他沒有說明就是C.
那這種情況下,C是否可以對誹謗者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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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再舉一個例子:
"我們班上的林人渣當了幹部"
如果班上姓林的幹部只有一個,那雖然沒有指名道姓,是否這種很明顯在指明誰的可以達到告贏的條件嗎?
煥仔 wrote:
跟"你怎麼跟南韓人一樣"有異曲同工之妙!
我看到一些罵人被判公然侮辱的
也都搞不清楚為什麼法律管這麼寬
不過我想..罵人是不對的..
但是陳述事實..陳述自由意志..陳述自己看法..應該是合法的吧
比如虛構人物: 王大明
說: "王大明笨得跟豬一樣"
這應該就算是罵人..因為王大明不是豬..不一定笨..所言與事實不符...這樣說有侮辱的意味
法律應該可以罰
說 "我覺得王大明笨得跟豬一樣"
這樣應該就可以吧..
因為不管王大明多聰明..
"我覺得".. 在我的主觀的感覺上..認為他笨..而且和豬一樣笨..
這是我的感覺...純粹陳述我的感覺.. 而且我這麼覺得是一件事實...因此整句是在陳述一件事實
這樣法律可以罰我嗎?
哈..
會有這樣的想法, 純粹是因為之前學外語時
外文中有分陳述式與虛擬式(Subjunctive), 比如法文
法文虛擬式是一種假設,願望,主觀感覺的陳述...不是事實的陳述... 因此不會有人因為虛擬式的陳述去告別人...
而中文就沒有分那麼多...
但是我感覺...當在網路上要批評..或說明自己感覺時...最好是加上"我感覺.." ,"我的看法.."
這樣應該不會那麼容易被告...
"我主觀的感覺..覺得某某餐廳沒有那麼好吃...CP值不高"
"我覺得某某店家好貴..我之後不想再去"
"我吃不習慣"
"我不喜歡某店員..我寧願回家和狗說話..也不想要和他說話"
"我討厭這樣的感覺..所以之後我不會再去"
"我覺得他一定有貪污"
以上都是主觀感覺的陳述
這是一個自由意志的國家
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感覺...會觸犯到什麼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