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outube.com/watch?v=yEb7LZweUoI
整段影片給我的感覺就是 兩三位不知是啥導盲犬相關協會的人員,咄咄逼人硬要店家承諾讓導盲犬進入(似乎當場並無盲人同胞,感覺只是在做"宣導")。我覺得老闆態度很溫和理性,也拿出誠意想要兩全齊美,不過那女人硬搬一些五四三法條,感覺語帶威脅的說"若您不配合會違反XXX規定,會有罰款....",硍!!!!!!!!!這態度真讓人反感。現在PO網是覺得自己理直氣壯嗎???
以下開放砲轟...更正,是開放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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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6 Update
很抱歉造成正反兩方不斷筆戰,小弟將後面討論串資訊做一些整理,方便新朋友閱讀。若引用有誤或不夠周全,也請網友不吝告知
先節錄法令相關條文供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條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二)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四)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根據上述法令『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看來,符合上述情形者,店家是不應也不能拒絕導盲犬進入店家。
回到本次事件,應是"寄養家庭(兩大一小)"帶同導盲幼犬(狗狗身份確認無誤)外出,讓導盲幼犬更融入社會(社會化過程)。欲用餐時遭到餐廳婉拒,PO文的王小姐便引用上述的身障權益法第六十條爭取權益,認為店家違法,產生後續PO網事件
這時就有一個問題產生:寄養家庭到底算不算是 "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 (後面討論串有人說是有人說不是,所以小弟不是很確定。有勞專業人士說明)
若是,店家就明顯違法;若不是,就有討論空間。以上簡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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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發表個人感想:
一件事委婉的表達,就算不甚合理,對方說不定願意幫忙。
一件事強勢的表達,就算百分百合法,對方心理不爽也未必願意配合。
就這次事件看來,若王小姐當時態度能夠溫和一些,可能又是另一個結果 (我會引以為鑑,時時提醒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