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outs0325 wrote:
按照新訓的標準,跑18分左右就3000了..
這樣兩個小時下來就18KM了...
每天玩,誰受的了?
跑個30分鐘還可以說是訓練..
2個小時?是想幹嘛?
氣喘的
如果跑3000只18分鐘,那他氣喘絕對是假的
我覺得他應該是邊跑邊慢走
懷疑一小時有沒有超過3000?
realsky28 wrote:
風涼話是嗎會去自殺的...(恕刪)
這輩子最愛只有妳 wrote:
逼死?
自己要選最爛...(恕刪)
wchpfish wrote:
這種單位不是都要自願...(恕刪)
JessieC wrote:
別人同樣被操就是操練...(恕刪)
高級書僮 wrote:
自該日上午九時起,有命洪文璞與該連下士蔡曜遠、上兵黃仲文、一兵鍾濬帆等人揹負十二點八公斤之攜行裝備(起訴書原載總重為十七.三公斤,因不包括槍械及刺刀,故扣除後重量為十二.八公斤),在中山室以高跪姿由上訴人對渠等進行戰備裝備檢查,若其中有一人未將裝備攜帶齊全,即要求渠等自中山室揹負攜行裝備,跑步返回距離中山室約五十五.八公尺之寢室(「第一段」),迨將攜行裝備放置寢室定位後,在沒有揹負攜行裝備之情下跑步回中山室(「第二段」),回到中山室後,再要求渠等跑步回寢室,將攜行裝備揹上(「第三段」),復跑步回中山室再以高跪姿將裝備陳列受檢(「第四段」,四段全部完成即為「全程」),渠等單段(即從中山室到寢室,或從寢室到中山室)應限於一定時間內完成,若速度太慢,亦須重新操作,且「一人做錯,全體重來」,全員須反覆操作,迄是日上午十一時許,來回實施全程已約四、五次後,因洪文璞不堪如此體力負荷,滿臉通紅且換氣過度而坐於地上,始派人將洪文璞送至醫務所就醫而終止等情不諱,核與當日有參與操課訓練之證人蔡曜遠(時為該連下士)、黃仲文(時為該連上兵)、鍾濬帆(時為該連一兵)等人就該日訓練過程之證述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