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操死特戰"胖胖兵" 判囚一年

trouts0325 wrote:
按照新訓的標準,跑18分左右就3000了..
這樣兩個小時下來就18KM了...
每天玩,誰受的了?

跑個30分鐘還可以說是訓練..

2個小時?是想幹嘛?

氣喘的
如果跑3000只18分鐘,那他氣喘絕對是假的

我覺得他應該是邊跑邊慢走
懷疑一小時有沒有超過3000?
A Pink, Hello Venus
裁判字號】 100,軍上,40
【裁判日期】 1001109
【裁判案由】 違反長官職責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軍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郝錚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長官職責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八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續一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郝錚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駁回上訴人及初審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依憑上訴人坦承:於九十七年八月間任職於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特種作戰第一營第一連排部(三)上士副排長,為同連下士預算財務士洪文璞(業於九十七年九月八日墜樓身亡)之上官,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因實施戰備檢查訓練,於該連谷關麗陽營區內,自該日上午九時起,有命洪文璞與該連下士蔡曜遠、上兵黃仲文、一兵鍾濬帆等人揹負十二點八公斤之攜行裝備(起訴書原載總重為十七.三公斤,因不包括槍械及刺刀,故扣除後重量為十二.八公斤),在中山室以高跪姿由上訴人對渠等進行戰備裝備檢查,若其中有一人未將裝備攜帶齊全,即要求渠等自中山室揹負攜行裝備,跑步返回距離中山室約五十五.八公尺之寢室(「第一段」),迨將攜行裝備放置寢室定位後,在沒有揹負攜行裝備之情下跑步回中山室(「第二段」),回到中山室後,再要求渠等跑步回寢室,將攜行裝備揹上(「第三段」),復跑步回中山室再以高跪姿將裝備陳列受檢(「第四段」,四段全部完成即為「全程」),渠等單段(即從中山室到寢室,或從寢室到中山室)應限於一定時間內完成,若速度太慢,亦須重新操作,且「一人做錯,全體重來」,全員須反覆操作,迄是日上午十一時許,來回實施全程已約四、五次後,因洪文璞不堪如此體力負荷,滿臉通紅且換氣過度而坐於地上,始派人將洪文璞送至醫務所就醫而終止等情不諱,核與當日有參與操課訓練之證人蔡曜遠(時為該連下士)、黃仲文(時為該連上兵)、鍾濬帆(時為該連一兵)等人就該日訓練過程之證述相合,並有卷附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相關函示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有凌虐被害人洪文璞之犯罪故意,並辯稱:令他們於戰備檢查訓練著裝備折返跑雖然並沒有依據,但目的是為了連隊好,透過反覆作一樣的事情而熟悉,有助於訓練目的之達成,伊並不知洪文璞係高危險群人員,洪文璞當時也沒反應身體不適,伊不知洪文璞體能無法負荷本訓練課程,到十一時,伊見洪文璞換氣過度就停止操作云云,係卸責之詞,無足採取,在理由內依憑調查所得證據,詳加指駁,並說明:(一)軍人因環境特殊,著重在領導統御,階級服從,在實施統御過程中常因對於人權的不尊重及誤認,以致肇生侵害人權之事件發生,因此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便對此種行為有所規範,而予以禁止。又該法條所謂「凌虐」,舉凡以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使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者,均屬之,並不以有明令列舉者為限(國防部七十一年六月八日【七十一】覆普字第四十九號判決意旨參照)。「凌辱虐待」除重視被凌虐者之身心有無受創害之感受外,就凌虐者所施以之凌虐行為,客觀上亦須達到有使人無法容忍之不人道程度,且考諸該罪之立法旨趣,係在革新管教,以保護部屬,維護人權為目的,慎思其立法意旨,本應就個案客觀事實妥適認定,庶免稍涉寬縱。(二)國軍之訓練行為,乃為提升軍人之體能及戰鬥技術,俾使其於戰爭或救災之非常情勢下,有足以擔負保國衛民之作戰任務及救災救難之能力,因此該等訓練行為,雖為施加受訓練人一定程度之訓練,增加其體能、身體之負荷,而製造出法律上具有重要性之風險,惟該等風險本係於衡量訓練行為所彰顯之公共、國家利益之下,而為法律所容許。但為兼及人權保障,尚非得以訓練之名,而對受訓練之人施以任意之負擔,所謂「訓練」應合於形式及實質要件,所謂形式要件,必須訓練合於課表、科目內容及時間,經權責長官核准後發布,所謂實質要件,則除與訓練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外,更應考量比例原則,並衡量訓練當時之客觀環境,如氣候、地形等為適當之因應措施,方為合法之「訓練」,並非得以部隊之特性為由,即得無限制加強訓練之強度。依證人蔡沛堅少校(時任一營副營長)、朱軒廷上尉(時任該連連長)等人證言,及參酌該連當日課表,上訴人於案發當日對洪文璞等人實施戰備檢查訓練,固符合訓練之形式要件,然實質要件上仍應契合訓練之正當目的,始謂合理訓練。而戰備檢查之訓練目的,究與一般部隊習見之體能訓練尚有不同,應無包含沉重之體力負擔,上訴人當日實施非符合戰備檢查目的之訓練,不僅實質上更易戰備檢查之訓練內容,藉所稱重複做一樣的事情使其熟悉,果此,理應重複訓練測考項目之方式始能達成訓練目的,如花費大量時間重複來回跑步,則受訓練者熟練之項目乃係跑步動作,顯然無助於達成戰備檢查訓練之目的,故上訴人當日實施之上開戰備檢查訓練,徒有戰備檢查之名,實質上已顯與該管授權之戰備檢查目的相違。(三)依證人蔡曜遠、黃仲文、鍾濬帆等人於偵查或初審中所證,上訴人當日所實施之揹負重物來回跑步訓練,並不輕鬆。而被害人洪文璞身高一百七十七公分,體重八十八公斤,BMI值為二十八,顯然過胖,經該連列為九十七年第三季高危險群人員名冊之一,有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陸航翟忠字第0990001902號函所附高危險群人員名冊一份在卷可稽(偵續一字偵查卷二第四四至四八頁),並經造冊人員王隆綱中尉(時任該連輔導長)於初審中證述明確,王隆綱於初審中尚證稱:伊曾經向幹部宣導洪文璞為高危險群人員,且身體狀況無法負荷高強度之訓練,要求不要強迫與其他人一同進行高強度訓練,若有出錯或特別狀況,由伊來處理(初審審理卷二第一六二頁反面至一六三頁),核與上訴人供稱:「下谷關前輔導長曾對我們討論過洪員比較特別,對他的要求不要太嚴格,有事交給輔導長處理」相互吻合(相驗卷第四七頁);再佐以請點選觀看圖片證人朱軒廷於偵查中證稱:洪文璞因體型較胖,在體能上較不能負荷,屬於高危險群人員,值星官手上都有此名冊,連上幹部亦均知悉高危險群人員名單(偵續一字偵查卷一第三六頁),請點選觀看圖片證人鍾濬帆、黃仲文均於偵查中證稱:洪文璞的體能用看的就知道跟不上,弟兄都知道他體能不好(偵續一字偵查卷一第四五、六三頁),請點選觀看圖片證人王隆綱證稱:「郝錚知悉洪文璞狀況,體能較差,有氣喘及跟不上大家的狀況,這點很明顯,而且是大家都知道的。」(偵續一字偵查卷二第三七頁)。請點選觀看圖片上訴人亦坦言,洪文璞體型比較肥胖,無法負擔訓練的壓力而身體不適也不是第一次,部隊學弟曾反應洪文璞體能跟不上部隊,感覺體能較差(偵續字偵查卷第九六頁、初審卷二第二三三頁)。故上訴人於案發前即知悉被害人洪文璞係高危險群人員,體能不佳,訓練強度不能太強,在此情形下,上訴人對洪文璞之訓練方式,實不能與一般弟兄等同看待,竟仍對洪文璞實施與其他人相同強度、體力負荷沈重之戰備檢查訓練。(四)上訴人身為訓練幹部,明知被害人洪文璞係高危險群人員,更應負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隨時因應狀況,妥為處置,猶以負重來回跑步方式,對洪文璞實施上揭戰備檢查訓練,而洪文璞體能本就較差,對其而言,此種訓練已十分吃力,上訴人竟不思對其多加注意照應,或降低訓練強度,以使其得以循序漸進,而能配合所實施之訓練,復採取「做不好就重新訓練」、「一人出錯,即全體重來」之方式實施,同時加諸:「還要多久」、「我們為了洪文璞再做一遍」、「還在裝嘛」等語,其訓練方式,對體力負荷頗大,洪文璞於顧及若屢因自己出錯連累他人之情形下,只得更加謹慎盡心操作訓練,以免出錯,而無從率先主動抱怨訓練太累而請求休息,故被害人洪文璞未主動表示體力不堪負荷及請求休息,究其原委,乃上訴人所實施訓練之模式所致,不足憑以認定被害人洪文璞可得負荷此種訓練強度。且依證人鍾濬帆、蔡曜遠於偵查、初審中均證稱:訓練過程中,洪文璞有表現出氣喘現象(偵續字偵查卷第一○九頁、初審卷二第一七九頁),證人鍾濬帆更證稱:上訴人見洪文璞已出現氣喘,非但對洪文璞稱「你再裝嘛」,之後仍一直訓練到洪文璞坐下來為止(初審卷二第一七九至第一八○頁),洪文璞如此強忍不堪負荷之體力及精神上壓力一段時間,至其出現換氣過度坐下為止,堪認該訓練對洪文璞之體能負荷實已達極限。而上訴人服役期間任職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特種作戰第一營第一連排部(三)上士副排長,負有熟練部隊武器裝備操作技能,並藉以訓練士官兵、負責訓練準備與實施並擔任教官或助教、督導各班訓練狀況、操課時帶領士官兵一起訓練等職掌,其得該管副營長蔡沛堅少校授權,對洪文璞等人實施戰備檢查訓練,竟藉該管授權得以實施戰備檢查訓練之名,卻對被害人洪文璞施以凌虐行為,實為憑恃其副排長且為洪文璞上官之權勢而為之。上訴人所辯稱:訓練並未過苛,不知洪文璞係高危險群人員,見洪文璞換氣過度即停止訓練,未凌虐洪文璞等詞,均不足採信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稱:(一)上訴人命洪文璞等人揹負攜行裝備來回折返跑,表面上似乎無關「戰備檢查」之訓練目的,惟就「整體」特戰部隊任務之達成,是否確實無實質關聯性,應有存疑之空間,且部隊訓練原非紙上談兵,尚不得將「戰備檢查」及「體能訓練」,作形式化之割裂觀察,原判決斤斤於按表操課,或「戰備檢查評分表」並無揹負攜行裝備來回跑步之項目,即認定上訴人之行為逾越該管長官授權目的云云,無異於以最嚴格之態度審查上訴人行為之正當性,已違反「罪疑惟利被告」原則。(二)依證人即連長朱軒廷及士兵黃仲文、鍾濬帆蔡曜遠等人之證言,均認上訴人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所實施之來回奔跑訓練,僅為單純訓練,而非處罰,亦非針對洪文璞,且該等人均可負荷,上訴人發現洪文璞出現換氣過度之現象後,即停止訓練,核其過程已難謂符「凌虐」之客觀要件。(三)依證人王紹明於原審所證,鍾濬帆、洪文璞等人因動作不確實、進度落後,於下課期間被「某位」管理幹部帶往旁邊講解,因而未獲休息機會等情,然究係何位管理幹部所為,證人並不清楚。實則,當天上訴人下課休息時,係自己跑去一旁抽菸,而在場之管理幹部尚有李可望、江衍明二位,故鍾濬帆等人應係由其中一位幹部,繼續實施口頭講解而未獲休息,上訴人於原審有聲請傳喚該二人到庭詰結證,惟未經原審合議庭准予傳訊,且原判決亦未說明無須傳喚之理由,遽認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當天實施戰備檢查訓練之下課期間,係上訴人將鍾濬帆、洪文璞帶往一旁繼續作口頭講解,因而使洪文璞等人未獲休息機會云云,顯已構成「應予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判決違背法令事由。惟查:(一)原判決就上訴人當日所實施命洪文璞等人揹負戰備重物來回跑步方式之戰備檢查訓練,實質上與該管授權之訓練目的相違,且上訴人明知洪文璞體型較胖,體能較差,係列管之高危險群人員,身體狀況無法負荷高強度之訓練,不宜與其他弟兄為同一強度之訓練,猶以「一人出錯,全體重來」模式,令洪文璞與其他人為本案同一強度之訓練,洪文璞自不敢抱怨或主動要求休息,上訴人所實施上揭方式之戰備檢查訓練強度,致洪文璞體能負荷至極致時始因換氣過度而坐下,其訓練方式及過程,自整體觀察,對洪文璞已達殘酷虐待之境地。原判決就相關事證詳加調查論斷,各項有利、不利上訴人之證據亦均一一說明其取捨判斷所得心證之理由。上訴意旨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專憑己見,泛言指摘,再為事實上之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二)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亦非當事人一經聲請調查即不待斟酌須予調查,必其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足當之;反之,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待證事實業臻明瞭,若聲請重覆調查同一待證事實之證據,自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或若聲請調查之證據僅係待證事實之枝節問題,不足以翻異已臻明瞭之事實,無益於真實發見,徒生延滯訴訟結果者,亦然。是法院對於欠缺調查必要之證據未予調查,尚不能任指為違背法令。上訴人於原審有具狀聲請傳喚當日亦有在場之證人李可望、江衍明、王紹明三人(見原審卷第四三頁附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聲請調查證據狀),惟原審於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審判程序僅傳喚王紹明到庭作證行交互詰問程序,於是日詰問證人結束後即提示證據並進行言詞辯論,而依卷附審判筆錄所載,原審於提示證據完畢後,當庭諭知:「被告及檢辯雙方有無證據調查事項」,上訴人答稱:「沒有」,辯護人則答稱:「據王紹明所述,戰備檢查中尚有邱家舜、林智培,請庭上傳訊該兩員證明被告所述待證事項中,被告有給予洪文璞等人在訓練過程休息等情及被告有無對洪文璞說過起訴書所載『還在裝嘛』等的話」(原審卷第四三頁)。是上訴人及辯護人於原審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均未要求繼續傳喚證人李可望、江衍明二人,再參以卷附之上開聲請調查證據狀所載,辯護人聲請調查證人李可望、江衍明、王紹明等三人之待證事項均屬同一,而原審就證人王紹明部分已調查完畢,上訴人及辯護人當庭復未再表示就李可望、江衍明二人仍有調查之必要,足見上訴人及辯護人就原待證事項亦認為無須再傳喚李可望、江衍明到庭,故原審未再調查上開部分且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為何不予調查之理由,尚難認有違法可言。再就洪文璞有無休息一節,原判決依憑證查證據之結果,認本案戰備檢查訓練期間上訴人應有下課休息,惟休息期間上訴人對於進度落後者,帶到旁邊繼續做口頭講解,被害人洪文璞出錯機率較高,休息時間應係與鍾濬帆等一同遭上訴人帶至旁邊做口頭講解,而未獲得休息(原判決第二五頁末二行至第二六頁第三行),並說明辯護人以言詞聲請傳喚邱家舜、林智培之此部分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原判決第二六頁第十五至十八行),而未說明李可望、江衍明二人如何無調查之必要,雖稍有瑕疵,惟就洪文璞有無休息之事實,原審已參酌卷內各項證據以資認定,且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藉實施戰備檢查訓練對洪文璞為本案凌虐行為,並非以洪文璞有無休息為惟一或重要之判斷依據,辯護人於原審審判期日既未再聲請傳喚李可望、江衍明,該二人有無調查應不影響原判決確認之事實,原審就上訴人有無使洪文璞休息,未再為無益調查之必要,顯與法律規定應予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上訴意旨執此指摘,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其餘上訴意旨,則置原判決所為明白之論斷於不顧,對原審採證認事、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為違法,並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第三審上訴之要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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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有興趣的人就仔細看吧


trouts0325 wrote:
他有殺人放火嗎?....(恕刪)

他殺了他自己

tim901 wrote:
氣喘的如果跑3000...(恕刪)


他都死了,你覺得他的氣喘是真的還是假的?

你體能很行,他不行..

所以放過那些體能不好的人可以嗎?



realsky28 wrote:
風涼話是嗎會去自殺的...(恕刪)

這輩子最愛只有妳 wrote:
逼死?
自己要選最爛...(恕刪)

wchpfish wrote:
這種單位不是都要自願...(恕刪)

JessieC wrote:
別人同樣被操就是操練...(恕刪)


好笑...前幾天大家在罵那群國中生,現在又站在欺負人的一方了?

被笑娘娘腔 國中生自家7樓跳樓亡

一直提志願的鄉民們到底有沒有看新聞?他是"義務役"的!

不然有腦袋的怎麼想也應該知道台大生是不可能簽志願役的,更何況他還是台大物理碩士.

蘋果留言板已經有人打上"google"洪文璞"你會發現更多內幕",你們怎麼沒去看?

我去看了"悼洪文璞學長",他在裡面訓練、交接怎樣我不提,光逼他簽"放棄軍訓抵免切結書"這點就莫名奇妙了..

JessieC:他跟你可是有關聯的唷!他大學時是"照顧流浪狗社團"的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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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在罵什麼溫溼度過高就停止在外操課...

你們知道原因嗎?86年可是有一位博士兵犧牲了生命才做出這樣的政策.

你要大家在平時操課死在訓練場所,還是在好的環境裡平安完成訓練死在戰場?

有別人囝仔死不完的心態就不要來討論了。沒打仗就死一堆人,國防部乾脆改名國賠部好了.
高級書僮 wrote:
自該日上午九時起,有命洪文璞與該連下士蔡曜遠、上兵黃仲文、一兵鍾濬帆等人揹負十二點八公斤之攜行裝備(起訴書原載總重為十七.三公斤,因不包括槍械及刺刀,故扣除後重量為十二.八公斤),在中山室以高跪姿由上訴人對渠等進行戰備裝備檢查,若其中有一人未將裝備攜帶齊全,即要求渠等自中山室揹負攜行裝備,跑步返回距離中山室約五十五.八公尺之寢室(「第一段」),迨將攜行裝備放置寢室定位後,在沒有揹負攜行裝備之情下跑步回中山室(「第二段」),回到中山室後,再要求渠等跑步回寢室,將攜行裝備揹上(「第三段」),復跑步回中山室再以高跪姿將裝備陳列受檢(「第四段」,四段全部完成即為「全程」),渠等單段(即從中山室到寢室,或從寢室到中山室)應限於一定時間內完成,若速度太慢,亦須重新操作,且「一人做錯,全體重來」,全員須反覆操作,迄是日上午十一時許,來回實施全程已約四、五次後,因洪文璞不堪如此體力負荷,滿臉通紅且換氣過度而坐於地上,始派人將洪文璞送至醫務所就醫而終止等情不諱,核與當日有參與操課訓練之證人蔡曜遠(時為該連下士)、黃仲文(時為該連上兵)、鍾濬帆(時為該連一兵)等人就該日訓練過程之證述相合

四段全程共 55.8*4=224公尺
且兩段背負裝備, 兩段不用
四段非連續, 都有停頓時間, 時間長短不定
全程實施四五次, 那就是總共跑約896~1120公尺

現在的兵與以前不一樣
我以前時也全單位被值星官這樣玩, 而且還更嚴重, 玩完大太陽下出基本教練
只能說現在的兵真的不一樣
A Pink, Hello Venus

trouts0325 wrote:
學長別這樣嘛

大家...(恕刪)


我們那時候還會兵打兵

隊上才不管你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願這位已經逝去的弟兄能夠安息!他作錯的地方在於選擇一個最笨的方法,作了最對不起自己父母的事!
I come from the Republic of China,ROC Army AirBorne Paratroops 忠義驃悍 勇猛頑強

高級書僮 wrote:
裁判字號】 100,...(恕刪)


看完了...

內容所提及的看起來就三個字 ''找人頂''

預財系列權利有多大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一個預財士能被玩到這樣鐵定做人失敗

大家巴結你都來不及了還玩你?(一堆東西都靠你買)

1985這麼好用的東西不會打? 跑去自殺...

除非你這人已經黑到連三顆梅花以上都不想幫你

那還能怪誰?

海斯勒 wrote:
我們那時候還會兵打兵...(恕刪)


學長,現在好很多了..

這是種改進..

雖然我的前幾屆還有在完兵..

不過道我這屆當學長的時候,基本上都已經是好好講了..

雖然有些學弟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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