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網友一些錯誤的推測與說法,本人覺得有必要對你們說明
1 由堪薩斯同仁向FBI作證檢舉?? 這的確是。但是是堪薩斯的外籍顧員作證檢舉。想也知道不可能是外交部派的台籍官員。向FBI檢舉自己上司,回台灣還混什麼,跳機算了
2 於薪資短給,且先不論其原因與動機為何。如果餘額並不是劉姍姍自己收入口袋〈外交部與FBI均證實劉處長就是向外交部申請590,給該菲傭就是590〉。這至少以台灣國民立場而言,無可厚非。
3 是否濫用公器?公務?駐美地方代表,如派到別國一定是大使級。大使有官邸。打掃官邸你説是不是公務?
4 限制自由、超時工作? 家有外傭的出來講一下,貴府上外傭每天幾點上班,幾點下班? 你們收不收外傭護照〈這就是被指控最嚴重的罪名〉
5 為什麼是590?,590乘以匯率就是台灣基本工資〈外勞薪資〉,該菲傭應待過台灣,再引荐來美。薪資來之前應該是有口頭約定。只是在美國合約必須填寫美國最低薪資。之後該菲傭於同鄉好友聳擁下不認口頭約定,因而造成後續事端
其實某些人也大可不必一付痛打落水狗的姿態,劉姍姍行為在台灣萬分正常,錯是錯在他在美國也這麼幹,你還沒被抓,可能只是台灣沒FBI
最後,劉處長為人挺和善,努力推動與美國地方政府的外交,熱心僑務,對到美中參展參賽的國人也熱心幫助,是少數有認真作事的台灣官員。臨退之前發生這樣子的事,我個人覺得十分遺憾。對於部份國人不分青紅皂白一付正義魔人的嘴臉,甚感痛心
M1A2 SEP V2 wrote:
承認菲傭案為使館公務(符合台灣關係法):
1.即便凹到放人,每月缺的金額可能為貪汙,回國還是有問題(當然回國有機會法務部可以大赦)
2.外館監督使館公務不周,縱容虐菲,強壓護照為使館內部默許的常態。
3.政風、會計可能有失職之嫌
承認菲傭案為個人行為,非使館公務:
1.救不到人
...(恕刪)
非常認同大大的分析
從相關報導跟外交部的發言
都認為事態已經非常嚴重了

火燒到難以收拾了
連想搞民粹平息國內聲浪都難善了了
外交單位不斷跟美國國務院方面溝通
希望美國國務院全力幫忙
雖然國務院聲明要全力幫忙
但是能不能干預疏通司法判決還有待16的法院判決來揭開答案囉
(以下兩種可能)
如果是執行公務=虐庸加契約詐欺加上恐嚇限制人身自由變成台灣的駐美辦事處認可
如果是非執行公務=罪名非常嚴重,被關一陣子是很可能的
外籍不一定都是外國人,也有可能是住在當地的華僑
不要講的一副台灣駐外單位的人都沒有是非黑白,秦日新就是被會計檢舉
伸張正義的三位料耙子還沒現身,你不要先來消毒
2 於薪資短給,且先不論其原因與動機為何。如果餘額並不是劉姍姍自己收入口袋〈外交部與FBI均證實劉處長就是向外交部申請590,給該菲傭就是590〉。這至少以台灣國民立場而言,無可厚非。
1400美金是白紙黑字不是蓋駐外官方的章印,就是633駐外處長親自簽名。如果所有外館或處長個人簽的合約(公司或個人)可以無效,你是在慫恿所有外館可以擅自不履行合約嗎?若真如此有哪間廠商敢跟外館簽約?
即便不是落到自己口袋,也會有預算與使用明目不符合的問題
公務機關同樣是要受到調查,看來你要回台灣進修一下公務流程
換我考你,預算與使用明目不符合,是哪一個機關的權責?
中華民國不是沒有王法,駐外人員的經費與預算薪水都是ROC發
不是天高皇帝遠就沒事
3 是否濫用公器?公務?駐美地方代表,如派到別國一定是大使級。大使有官邸。打掃官邸你説是不是公務?
打掃AIT的人,會跟打掃官員家裡的人同一個人嗎?
4 限制自由、超時工作? 家有外傭的出來講一下,貴府上外傭每天幾點上班,幾點下班? 你們收不收外傭護照〈這就是被指控最嚴重的罪名)
住在密蘇里還有這種法治觀念,台灣之光!奇蹟奇蹟
5 為什麼是590?,590乘以匯率就是台灣基本工資〈外勞薪資〉,該菲傭應待過台灣,再引荐來美。薪資來之前應該是有口頭約定。只是在美國合約必須填寫美國最低薪資。之後該菲傭於同鄉好友聳擁下不認口頭約定,因而造成後續事端
不要替此人掩護,若菲傭與朋友連繫頻繁,還需要逃到外面跟不認識的人求救嗎?
你用話術跟我們轉內銷說明,怎麼不用同一套話術轉外銷跟FBI說明?除非你不是工讀生,堪薩斯現在凌晨三點半,633正在等你解救,你上01跟網友訴苦有何效益?
劉處長的工作ROC除非沒有給他相對的薪資報酬,否則公務人員替國家服務難道犯罪可以有特權?
難道其他公務員替國家服務就不辛苦?替國家服務犯罪就可以原諒?
還是FBI胡說八道?FBI沒有按照程序來?
黑鷹計畫裡面拯救受傷同袍的特種部隊
回國後性騷擾一樣被抓去監獄關
這才是法治!這才是老百姓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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