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相片的刑責或罰責? ---- 已解決

shiyang99999 wrote:
世事難料信何時變垃圾...(恕刪)

不會耶 擋信原則一直是很妙的機制
我在當賣家我一定都會檢查垃圾信
所以垃圾信對我不是原因

個人根本也不會用某知名漏信信箱
不過我不懂 賣場回言也沒下文又是甚麼?
大概是我遇到皮王了

個人經驗裡
你所謂溝通法則 大概都是換上一個禮拜以上的等待
但是我後來幾乎三天內就回應了
不曉得該說甚麼

不過你都說了 溝通咩
溝[通]了才教溝通
溝不通叫做溝通不良 只好用硬一點方式讓他通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Madlock wrote:
感謝您的支持,
目前該賣家己經將相片取下, 所以, 我也不再針對賣家提出任何告訴

但目前我的確也碰到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在上週六, 我帶著小女到某玩具城去逛
該賣場把一些小朋友玩的玩具, 綁在貨架旁
但貨架的邊卻是尖銳的, 在小女遊玩時, 因玩具的繩索絆到
造成小女跌倒後, 剛好撞上尖銳的邊, 當場血流如柱

在當下因為著急, 未先報案及拍照下來, 就直接送到醫院去急診
結果縫了5針

因現在己有所謂的公共安全意外險
賣場有
但賣場卻都支字不提
若非我們自己查到
賣場大概打算不了了之

目前正和賣場在討論賠償中, 正準備透過協調會來進行協調
不知針對此事件, 我們有什麼應該注意的?

樓主既然圖片被盜用的事已圓滿解決, 建議您該注意的:

1. 先把本樓首篇的標題、內容做個更新, 以示負責, 以免不知情的人繼續再對圖片盜用的事做討論。

2. 根據賣場意外事件, 我還是持圖片被冒用的解決建議: 直接找律師諮詢。

3. 看是否近期有空去廟裡拜拜, 或找本討論區D大免費心理紓壓, 保持心情愉快, 注意身體健康。
只有三點想說:
1.無限上綱的話, 小事也會變成大事.
2.據理力爭的話, 小事也會變成大事.
3.律師永遠不會失業, 每天總有小事可以處理.
T351286 wrote:
樓主既然圖片被盜用的...(恕刪)


謝謝您的提醒, 我會馬上更新首頁~

另外, 我想說

法律的確不要濫用, 但是就是會有人利用這一點來作怪
那個賣家, 我不只用MAIL, 在商品的問與答我也一樣有留言
只是沒有寫明說, 我會走法律途徑解決

一開始是說明, 相片使用的小Model是我的女兒, 請問他是由何處拿到這個相片的
但是, 賣家不理會
進而又將商品更新, 同時將我留下的問與答也一併刪除
我個人是不知Y拍可以這樣做

所以我又再發第二次問與答, 告知要使用法律途徑
對方才把相片拿下

我想說的是, 有些人是不見棺材不掉淚
而且以他的態度看來, 他還是會這麼做, 只要相片的主人或家長沒發現的話, 他就沒差
鬼打牆...

所以一般人權益被侵害就要認了!不是明星所以傷害不大!

還要阿Q一下自己!因為東西好才會被盜用!

然後還要努力溝通!..寄信還要多寄個幾次!要不要還要換多個信箱寄確保對方收到?

樓主做了這麼多!沒浪費時間?沒浪費資源?只有司法資源重要?

如果有人看到拍賣的照片也接著盜用..樓主還要一個接一個的去溝通?

反正都是小事?對方又做了什麼?..

可能連句Sorry都沒有!..還在心裡面想..不過就是小事而已還要一直煩!...

上次用別人的..還不是沒人說什麼!...真雖!..還不是因為照片可愛!拿來用一下而已!!

乾脆說沒事別上網..就不會看到好了!...
lilith wrote:
不會耶 擋信原則一直...(恕刪)

我也會沒事看一下有沒有重要的信件被丟到垃圾信那邊去
因為某家信箱的擋信原則是真的很妙……

原來普通人的肖像權就不重要
被盜用要安慰自己是對方看得起才會拿照片去用,這種心態倒是少見
某貓的生命三元素:書、咖啡、碳水化合物。
shiyang99999 wrote:
應該沒有人可...(恕刪)

因為你啊.... 看不出來嗎?


恭喜樓主捍衛自己權益,順利解決~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不小心路過的貓 wrote:
我也會沒事看一下有沒...(恕刪)


其實我一開始就是認為對方身為一個賣家, 加上又是使用Y拍和Yahoo Mail
應該會知道要注意信是否會被丟到垃圾匣去,
如果他不看, 一些買家寄給他的資料, 同樣他也看不到
應該也常常收到買家的反應

不直接留在問與答, 也是怕影響對方正常的生意
只是對方不回應, 我也不能再繼續顧慮對方
只好留在他的問與答上
Madlock wrote:
但是, 賣家不理會
進而又將商品更新, 同時將我留下的問與答也一併刪除

所以我又再發第二次問與答, 告知要使用法律途徑
對方才把相片拿下...(恕刪)

那位賣家根本就是皮王
照你的說法 賣家早就看見了 只是置之不理

根據你的回應
我認為信件改成 法院見
保證沒有收不到信 擋信的問題 連問答都不需要打

某信箱是很有靈性的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Madlock wrote:
但目前我的確也碰到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在上週六, 我帶著小女到某玩具城去逛
該賣場把一些小朋友玩的玩具, 綁在貨架旁
但貨架的邊卻是尖銳的, 在小女遊玩時, 因玩具的繩索絆到
造成小女跌倒後, 剛好撞上尖銳的邊, 當場血流如柱

在當下因為著急, 未先報案及拍照下來, 就直接送到醫院去急診
結果縫了5針

因現在己有所謂的公共安全意外險
賣場有
但賣場卻都支字不提
若非我們自己查到
賣場大概打算不了了之

目前正和賣場在討論賠償中, 正準備透過協調會來進行協調
不知針對此事件, 我們有什麼應該注意的?
...(恕刪)


賣場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賠償樓主醫藥費及精神損失。
依據如下: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次按消保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復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71號函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足見大賣場所提供之服務,即消費者購買商品之購物空間,應無安全上之危險,以便消費者得於舒適安全之購物環境中安心選購商品,消費者依賣場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方法於賣場逛覽購物因而受有損害,
即可認為該服務未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從而賣場經營者應負消保法之服務責任,賠償消費者所受之人身及財產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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