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經驗是:

1.寄個存證信函過去給公司(大點的書局都有賣)
2.洽詢勞委會請其幫忙協助『關切』

勞基法雖有寫交接時間,但並未訂定相關罰則。
我也是, 不過我不是薪資, 而是假期的折換沒下來
“You create the world that you know” - Seth Speaks
要找縣市主管機關喔
不是找勞委會喔

而各縣市主管機關 不一定是勞工局喔
有的縣市沒有設勞工局的是放在社會局

另外你這個情形可以先去找主管機關幫忙
再者 可以同時寄存證信函給雇主以及把副本寄給勞工局的相關承辦單位

再不行就去法院告雇主「債務不履行」吧
不過這樣會更麻煩就是了
logaway wrote:
我記得勞基法裡有規定提出辭呈與正式離職的時間
好像是到職一年的須在離職前10天提出
兩年的20天
三年的30天

目的是讓公司找人做交接的時間, 也就是說, 不管主管簽不籤
時間到了你就可以離職.


----
這部分應該是要等主管簽過以後才可以離職
因為勞動契約是雙務契約
所以要終止契約一定要雙方同意
也就是說 辭呈提出後 一定要主管簽過以後
才算離職 不是提出十天就自動生效喔
如果沒等主管簽 就自己不去上班
這樣雇主反而可以用勞基法第12條第六項的曠工三天
變成依法解雇了
所以這要注意一下





離職,我記得是需要提前,提出的,好像最長是30天的交接期

若,時間到了,還無法交接,就是公司的問題,就算公司沒同意離職

但,依據勞工法,是可以不理的.

但,若公司是合理範圍內,要求交接,我是覺得好聚好散

盡量交接完再走,誰知道以後是不是有機會配合.

我自己在大陸的公司,很多員工都是遞完辭呈馬上就要走,還有不遞辭職就不來的

或是不願交接,帶走公司資料...等,一堆問題,所以很多公司都覺得大陸員工不好配合.

我個人覺得,公司也算培養員工一段時間,若需要交接,員工能配合就盡量配合吧!

若,公司在時間內,一直沒有找到人交接,那就是公司問題了

若, 急於離開,可以跟公司說,等公司找到人再回來做交接,也是一種方法

好聚好散,幫 2方都留一條後續配合的路.

Tks!!!

Dahsien wrote:
----這部分應該是...(恕刪)

根據勞基法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我的解釋是....預告是告知, 並不是簽核
如果照您的說法
資方要解僱勞方是否也要勞方簽核過才可以解雇?

這邊參考一下
關於離職的勞資糾紛
正常公司行號離職不是要7到14天通知嗎???

如果每個人說不做可以當天走,公司的運作不會大亂嗎?(之前當天辭當天就走是他人的問題,如果

用公司規定來走,你會比較站不住腳)

可能是樓主的第一份工作,沒在注意這問題!

找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尋求協助吧!
logaway wrote:

法條部分恕刪..

我的解釋是....預告是告知, 並不是簽核
如果照您的說法
資方要解僱勞方是否也要勞方簽核過才可以解雇?

這邊參考一下
關於離職的勞資糾紛


這部分是因為雇主有特定原因
所以可以解雇勞工
但是因為雇主片面意思表示要解雇勞工
所以雇主必須要發給資遣費

所以一般來說 雇主沒有勞基法第11條或是13條的狀況下
他是不會去資遣勞工,因為他必須要給付資遣費

而我說的部分是因為
勞工跟雇主表示要辭職,也就是要解除勞動契約
所以才必須要雇主同意,否則是可以曠工論
那曠工三天的話 就是解雇了

那如果資方要解雇勞方
而又沒有勞基法 11、12、13條的狀況的時候
那就應該要有勞方同意才行

再者勞基法裡面的預告期間
就是給『被』終止契約的一方有所準備
因此才會有預告期間的設計
否則今天雇主覺得他不需要那麼多人了 就隨便把人資遣掉
或是勞工覺得這份工作他不喜歡 就跟老闆說他不作了 而且就不再來上班了
這樣的狀況 一定會帶給勞資雙方不少的困擾
Dahsien wrote:
這部分是因為雇主有特...(恕刪)


第五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勞基法無明文規定。但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勞動力之給付與人格不可分離,故本於充分保障人格權之基本立場,自當賦予勞工無需任何原因、理由之離職權;此正與勞基法第五條禁止強迫勞動之立法精神相對應。雖然實務上勞工自請辭職往往於辭呈上編個理由如生涯規劃或身體不適等,但此僅是為了顧全勞資及人際關係之和諧,在法律上不以勞工須提出理由為辭職之要件。勞工自請辭職係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一經以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雇主)即生效力,自亦毋庸獲得雇主之批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相反約定者(例如公司規定勞工辭職必須經由部門主管許可),其約定無效。」


*************************************************************
以上節錄自某律師網站....

不過還是建議樓主找尋各縣市主管機關
解決後也請上來分享一下!
我覺得你抱著別人也沒交接就離職的心態

也是有問題的

不過公司扣薪變公司理虧了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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