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lechen1221 wrote:
各位板大知道多元成家...(恕刪)

我是不反對同志婚姻合法化(為何要反對??)
但我對"多元成家"的草案部分內容不甚贊同
例如以下草案內容的整理結果:
1.伴侶制度沒有性忠貞義務
(既無性忠貞義務,那為何還要要求法律保障婚姻??如此一來,有沒有結婚根本沒差,沒結婚,本就沒忠貞義務;有結婚,也不用負忠貞義務??結婚幹麻??況且,如此一來,目前整個民法規範體系將瓦解,例如配偶一方通姦,他方可以請求離婚,如果免附忠貞義務,配偶將可光明證大的天天帶配偶以外之人回家夜夜纏綿,又因無違法,另一方配偶亦無法聲請離婚,此效力人民全體適用)

2.直系血親外,皆可成為伴侶
(我真的不知道這跟同志婚姻合法化有何干係,硬要把人倫問題扯在同志身上)

3.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
(照條的問題在於"伴侶契約"這東西,上網查了一下內容,理念幾乎與目前民法的親屬、繼承編差不多,
但是按其內容大意:
"兩個人,具有締結契約的行為能力,理解將來彼此因身分關係的建立,需要付出與承擔的責任,而願意承諾相互照顧、組成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
又詳觀草案"伴侶盟草案增訂「伴侶制度」,即是在既有民法親屬編架構下新增一章,明定伴侶主體資格、成立生效要件、權利義務、伴侶財產制、收養子女、繼承、伴侶關係終止原因及方式等規定"
綜觀以上,今日聯盟表面上高舉通志婚姻合法化的大旗,但私底下所行之事部分似乎又與同志婚姻合法
化的話題無關,甚至有擾亂目前社會安定之虞

—4.單方意願可解約
(這就更可笑了,今天妳好美,我們結婚吧;過了兩天,我又遇到一個更美的,我要跟妳離婚,而且保證離定了;現在是想比賽創下婚姻維持時間最短紀錄嗎??根本是兒戲)

5.不必有姻親關係
(不必有姻親關係,很簡單啊,不結婚就沒有姻親關係了,幹麻還要結??根本就是想享受權利又不願負擔義務)
— 6.可財產繼承
(同上所述,想享受權利又不願負擔義務)

========================================================================================
以上是我個人想法
明明同志婚姻合法化是個很簡單的問題
只需將目前的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的用詞更改(例如"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
就可以解決了,既可全國人民適用,亦不影響當下社會之安定,何必又要搞個"伴侶契約",還要另增
伴侶契約專屬的"資格、成立生效要件、權利義務、伴侶財產制、收養子女、繼承、伴侶關係終止原因及方式",連婚姻也要搞雙軌制??
感覺就是有有心人高舉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大旗,以同志婚姻的話題作掩護,行詭怪之事
例如前述6點項目吧,明明其中就是有不合理且有問題的內容,只要你提出不贊同的意見
有心人馬上攻擊說你歧視同志,根本是將同志婚姻合法化問題無限上綱
oviraptor wrote:
我比較想知道你為什麼...(恕刪)

小強一號 wrote:
是不是能請版主貼個完...(恕刪)


先別說什麼實質影響了,我本來就是想知道大家的想法
那不說想法的話,我們還討論什麼呢?
硬要說實質影響的話,也是可以...
但我也想反問您一樣的問題...多元成家法案不通過的話
對您有什麼實質上的影響呢?


首先,我沒有不贊成家屬制度跟伴侶制度,只要這個制度健全,通過並無不可.
是裡面有許多矛盾與不足,我認為通過的話會造成社會價值觀的崩解...

我反對伴侶制度的大方向是
草案當中,不斷的強調伴侶與配偶的地位相當,
但是從許多條文上來看,伴侶卻不用跟配偶一樣負相當的責任義務.

我挑出幾點我認為矛盾與不足的地方....

伴侶制度:
不限男男女女男女第三性,可以基於愛情,也可以基於友情,
只要兩人承諾互相照顧、共組家庭便可以締結契約.婚姻與伴侶僅能擇一.

*如果無法以合意分手,單方就可終止契約
---所以這個意思跟情侶分手一樣,你想要什麼時候分開都可以且不須負任何責任?
當然感情是你情我願,一方無心的話另一方也無可奈何.
但是這個草案裡面也包含了開放伴侶可以收養小孩,
若是可以如此輕易的單方面解約,這對被收養的小孩有保障嗎?

*伴侶間不負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義務
---雙方在對方的許可下,可以跟伴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
這其實換句話說,便是性開放吧?
(目前婚姻制度下的雙方皆外遇&默許不在此討論內...)

*只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不可締結伴侶契約
---所以我可以跟我的表哥締結伴侶契約.

我認為還有一點矛盾的是...
若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為何還需修改婚姻制度裡的第1052條??
伴侶盟不是說婚姻制度與伴侶制度不同?


家屬制度:
不需要具有親屬關係,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視彼此為家人,便可以登記為家屬
我認為這對在天災人禍中失去大部分近親親屬的人也許適用.
可以讓這些人有歸屬感.

撇除這些特殊情況,若你已經願意把某人當成你的家人看待,
只要視他如家人便行,為什麼還須登記?
法條裡面還寫,已經登記的家庭成員,若其中有人想脫離這個家,可以單方面請求由家分離.
(這.....扮家家酒嗎?我想成家就成家,解散就解散...)

P.S.若真的這麼草率通過,戶政事務所的人員以後也太瞎忙了吧.
你不能否認,社會上很多年滿18,法律上的成年人想法非常不成熟.
今天想這樣,明天想那樣.

pk-king- wrote:
沒錯!一個同志議題就...(恕刪)


這裡面的版大有整理出幾點跟我一樣的疑慮.
奇怪的是,完全贊同法案的人並沒有提出可因應這些疑慮的解決方案
只一昧的跳針把同性戀議題扯進來 & 説"你沒需求,別人有需求"

我也相信人各有各的需求,
但這三個法案需要被獨立討論,而不是搞個"多元成家"合併在一起.
一條通姦無罪就夠嗆了

歐美已沒有了

台灣還有

shadow龍影 wrote:
我是不反對同志婚姻合...(恕刪)


Dear Shadow,
幫您整理一下您提出的第一點,引用伴侶草案的話,
應該是"伴侶"可以有小三/小王/第三人,而"配偶"不可以.
衍生出的社會問題太多了,就不再贅述。
台灣同性戀的問題不是來自社會大眾,而是自己的自卑心態。
有沒有這法案,同志做的事不會有什麼改變,社會的定位也不會改變,反而會因為這法案不週全而造成的社會問題揹黑鍋。
我個人反對這法案。
李宗瑞多認幾個乾妹妹就安心了~

正室虛位以待,

家屬多多益善。
這法案是建立在"愛"之上
出發點是沒錯
但不知道會不會有人濫用

應該可以在修得更好
最近真的鬧得沸沸揚揚...

bellechen1221 wrote:
Dear Shado...(恕刪)

或許吧,但我看了伴侶制的的大意內容之後
覺得根本沒有必要制定個什麼伴侶制度
現行法律制度已足以解決其問題
(只要不違背善良風俗,雙方皆可訂定任何契約內容)
但聯盟高舉著同志"婚姻"合法化來偷渡這跟"同志婚姻合法化"不相干的議題
總讓人覺得其心可議
如果沒有 12 樓的解釋

我還當真以為甚麼多元成家只是單純針對同性戀

而且絕大多數的人也是這樣單純認為

ETTODY

看到這個新聞的下方的討論

都是在說同性戀的認同

似乎很多人不知道另外兩條草案也會一併通過


對同性戀我是沒甚麼特別的想法,過不過沒有差

但是另外兩條通過的話....真的很無言
bellechen1221 wrote:
各位板大知道...(恕刪)


兩個人相愛在一起

還需要那一張紙來證明嗎?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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